工傷論文
外賣員配送受傷的工傷裁決具有典型意義
未簽勞動合同,若在外賣配送過程中,外賣員不慎受傷,該責任由誰承擔?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工傷保險待遇認定糾紛。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中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已確認,小何與原告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小何在履行送餐職責過程中騎車摔倒受傷,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請。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外賣小哥在送餐的過程中不慎摔倒受傷,其情形完全符合此規定的要求,被認定為工傷本應毫無爭議,然而由于所聘用的公司以雙方簽訂的是承攬配送協議,而非正規的勞動合同,在相關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不服裁決而訴諸法院,最終被法院依法裁定,才保障了其正當權益。此案一波三折,也由此折射出勞動者在維護自身權益上的曲折與艱難。
外賣配送人員作為新型勞動者,在工傷認定方面面臨的困局具有相似性。依照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其核心在于要以勞動關系作為核心要件,與用人單位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只是簡單的勞務關系,或者是其他類型的用工關系,比如所謂的承攬配送協議,就不屬于工傷認定的范疇,很難獲得相應的權利保障。也正是如此,一些用人單位以勞務關系代替勞動關系來規避責任,并由此給勞動者在工傷認定設置了障礙,最終導致了工傷認定難的權利困境。
近年來,出現了一批以家政工、技術小工等為代表的規模較大且容易被忽視的平臺靈活就業人員。這一群體多通過中介平臺提供服務,職業風險涉及交通事故、摔傷、機械傷等。對他們來說,除了“不屬于勞動關系”成平臺零工工傷認定“梗阻”,受傷前的勞動保護責任分屬,受傷后的賠償責任分屬,也多次引發糾紛。透過此案不難看出,除了核心的勞動關系的認定上,對“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傷原因”三要素需要更為全面、客觀而準確的理解,才能最終作出與責權利相對等的結果。
雖然外賣員與公司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認定勞動關系并不僅僅止于此,用人單位考勤、著裝管理、派單、績效考核、工資發放等因素都可以作為依據,來證明彼此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在此案中,外賣員接受了公司的統一管理和任務分配,有相應的培訓記錄和派單流水,有工資發放和績效考核的依據,因公負傷而被認定為工傷,于情于法都無可爭議,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同時,也給用人單位上了生動的一堂法治課。
更重要的是,此裁決具有典型示范意義,對于解決類似糾紛提供了范例和參考,對統一認識和規范行為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一方面,個案的裁決結果對于整個行業包括其他新就業形態都具有啟發性;另一方面,此案例也在提醒:在勞動權益的保障上,還要進一步完善工傷認定的標準,提高勞動者的權利保護和法律意識,提醒他們注重收集相關證據,不斷夯實工傷認定的基石與基礎,讓工傷認定更加規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