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工程層層分包,受傷工人的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2日,原告關某由案外人王某介紹到臨沂A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項目樓工作。6月6日,關某在施工中被墻板砸傷,經醫院診斷為左側鎖骨骨折。經查,該項目樓由B建設集團承建,2023年1月,B建設集團與C建筑公司簽訂專業分包合同,將墻板安裝分包給C公司,同日C公司與A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后關某向駐地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駐地仲裁委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關某不服仲裁裁定,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
蘭陵法院依法審理認為,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即實際施工人的,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勞動者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用工關系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但是,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工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以及實際施工人欠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應由具有勞動用工主體資格的用工單位承擔勞動者的用工主體責任。
本案中,原告關某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到案涉工地上班系被告A公司的安排,且無法證明其接受該公司的勞動管理及該公司工作人員的現場管理,此外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由此,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缺少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的事實和法律基礎,駁回了原告關某的確認勞動關系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勞動者就業時,應注意及時與用工主體簽訂勞動合同。若未簽訂勞動合同,可參照下列憑證綜合考量后,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勞動者在工作中應注意保存上述相關材料,避免發生爭議后因無法舉證導致承擔敗訴的法律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