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青海省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2024.1.1執行)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和各相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規定,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2023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以及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供養親屬。
傷殘津貼待遇調整不包括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項目和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每月分別增加258元、241元、229元、221元;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殘津貼調整參照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標準執行。
(二)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分別調整至4015元/月、3212元/月、2409元/月。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在已領取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8元。調整后實際領取低于1445元的,調整至每人每月1445元。
三、費用來源
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調整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執行時間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是直接關系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各級人社、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確保調整的工傷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到位。各地區在工傷保險待遇調整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 海 省 財 政 廳
2024年12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