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上班期間上廁所出意外,是否屬于工傷?
上班期間上廁所出意外,是否屬于工傷呢?據河南廣電《大參考》12月12日報道,近日,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則工傷糾紛案件,判決公司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20萬元左右。
超市員工上班期間摔傷獲判賠20萬元
當事人余某(化名)今年32歲,云南省文山市人,系某公司員工,受公司安排在公司所屬超市上班,具體從事防損部工作。2022年3月20日晚,余某在上班期間,在超市二樓上衛生間期間在廁所門口不慎滑倒受傷,當晚無法行走由其丈夫背著打卡下班,后經醫院檢查為左踝骨骨折、左足內側楔骨撕脫性骨折、左脛腓關節脫位,入院治療,被鑒定為九級傷殘。
同年5月6日,余某申請工傷認定,公司蓋章同意,申報工傷成功后公司卻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駁回。
2023年7月,勞動仲裁裁定:公司向余某支付住院期間的醫療費17552.24元、停工留薪期間工資18400元、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114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014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3301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00971元,合計201504.24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法院認為余某有《工傷認定決定書》以及生效的《行政判決書》確認,公司未為余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現發生工傷事故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判決公司應該向余某支付上述201504.24元。
公司不服又上訴,認為一審法院遺漏認定“余某跌倒后已到某某醫院進行治療,當時的診斷結果是并無大礙,并未檢查出骨折的情形。余某長期使用義肢行走,其母親也反映在家中經常跌倒,因此,在3月20日至3月24日期間,不排除余某再次發生跌倒導致其骨折的可能,其骨折的時間并非工作期間,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經二審審理認定,余某受傷當晚,接診醫生未做進一步檢查,初步判斷應該沒事。關于是否工傷的問題,有生效的法律文書已認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內向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上廁所摔傷也算是工傷
極目新聞記者注意到,今年7月11日,上海寶山法院也發布了一起上廁所摔傷的工傷案例,一名鐘點工交班后如廁途中摔傷,法院判企業賠償10多萬元。
2021年9月,李女士接受某餐飲公司雇傭,在該餐飲公司承包的學校食堂做鐘點工,工作時間為每日上午9點至下午1點。2022年1月某日中午,李女士完成食堂勤雜工作后準備下班,在如廁途中因地面濕滑摔倒受傷。經鑒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李女士認為,因為餐飲公司工作人員沒有及時清理地面,地面濕滑致其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摔傷,因此餐飲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隨后,李女士將餐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該餐飲公司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21萬元。
餐飲公司認為,李女士摔倒是因其走路較快導致,其自身存在過錯;其次,事發地點是在食堂旁的走廊,不是該公司承包的食堂,公司沒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另外,事發時,李女士已經完成自己的工作,換下工作服,雖然還沒到下班時間,但已經是下班狀態,下班后所遭受的損害與公司無關;此外,李女士交班后如廁行為與鐘點工的工作內容無關,因此產生的損害不應由公司賠償。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女士在為餐飲公司提供勞務時受傷,餐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李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工作時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也是引發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李女士對損害發生具有一定過錯,可酌情減輕餐飲公司的責任。
據此,上海寶山法院依法判決餐飲公司賠償李女士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0余萬元。一審判決后,餐飲公司提出上訴,二審調解結案。現被告餐飲公司已按約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