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北京市:關于落實《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有關問題的通知(京醫保發〔2024〕21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落實《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醫保發〔2024〕21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定點醫藥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的通知》(醫保發〔2024〕33號)要求,進一步提高本市參保人員的用藥保障水平,規范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用藥支付管理,市醫療保障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版)》(以下簡稱《2024年藥品目錄》)。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4年藥品目錄》有關要求
(一)本次目錄調整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中的藥品及支付范圍執行。
(二)《2024年藥品目錄》分凡例、西藥、中成藥、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和中藥飲片五部分。其中西藥、中成藥和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部分采用準入法,規定基金準予支付費用的藥品;中藥飲片部分列出單味或復方均不予支付費用的、單味不予支付費用在復方中合理使用可支付費用的中藥飲片及藥材兩部分。
(三)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對于確定了支付標準的競價藥品和本次調整新納入目錄的國家集采中選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和醫保規定報銷。
(四)協議有效期內,若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存在《2024年藥品目錄》未載明的規格需納入醫保支付范圍,應由企業向國家醫保局提出申請,按國家醫保局確定支付標準執行。協議期內如有與談判藥品同通用名的藥品上市,其掛網價格不得高于談判確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標準。
(五)對本次目錄調整中續約失敗被調出的協議期內談判藥品,為保障用藥連續性,給予其6個月的過渡期,2025年6月底前醫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標準繼續支付。
二、本市有關政策調整
(六)本市門診特殊疾病“惡性腫瘤門診治療”用藥新增“造影劑(XV08)”;“腎透析”用藥新增“其他抗血栓形成藥(XB01AX)”、血液透析和血液濾過(XB05Z)、其他治療藥物(XV03AX);“再生障礙性貧血”用藥新增“血管緊張素Ⅱ拮抗劑的復方制劑(XC09D)”。
(七)國家新版醫保藥品目錄中屬于本市門診特殊病用藥報銷范圍的,按照藥品分類納入對應的門診特殊病用藥報銷范圍;本市門診特殊疾病“眼底病變眼內注射治療”用藥新增“法瑞西單抗注射液”。
三、工作要求
(八)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和國家談判藥品落地實施,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平、促進臨床技術進步的具體措施。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切實做好有關落實工作,保障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平穩銜接,進一步增強廣大參保人員的獲得感。
(九)招采部門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將談判藥品在集中采購平臺上直接掛網。談判藥品掛網價格不得高于《2024年藥品目錄》確定的支付標準;談判藥品協議期內如有同通用名藥品上市,掛網價格不得高于《2024年藥品目錄》確定的支付標準。參與現場競價的企業,在支付標準有效期內,掛網價格不得高于競價時的報價(具體企業、藥品及報價另行通知)。
(十)各定點醫藥機構要根據《2024年藥品目錄》調整情況,對本單位用藥目錄進行調整和優化。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原則上應于2025年2月底前召開藥事會,根據《2024年藥品目錄》及時調整本機構用藥目錄,保證臨床診療需求和參保患者合理用藥權益。對于暫時無法納入本醫療機構但臨床確有需求的談判藥品,可納入臨時采購范圍,建立綠色通道,簡化程序、縮短周期、及時采購。對于暫時無法配備的藥品,要建立健全處方流轉機制,提升藥品可及性。不得以醫保總額限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藥占比為由影響藥品進院。
(十一)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規范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的通知》(醫保辦函〔2024〕86號)要求,進一步加強對“雙通道”處方流轉全流程監管,切實防范和打擊欺詐騙保行為。
(十二)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2024年藥品目錄》調整情況及時調整更新醫保信息系統,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參保人員醫藥費用審核結算工作,加強對新增藥品和談判成功藥品費用監測和統計分析。結合談判藥品使用情況,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調增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總額,提高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工傷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機構協議管理。要將醫藥機構合理配備使用《2024年藥品目錄》內藥品的情況納入協議內容,積極推動新版目錄落地執行。
(十三)各區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藥機構,在工作中遇有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理。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
(十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凡例
2.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版)
3.中藥飲片部分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