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廣東調整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
近日,廣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于調整2024年度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的通知》(簡稱《通知》),確定了2024年省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額度,調整后廣東省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長期待遇,人均標準仍然位居全國前列。
生活護理費區分兩類人員予以分別調整
《通知》規定,傷殘津貼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調整。2023年12月31日前享受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條件的人員,其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分別每月加發70元、65元、60元、55元。經定額加發調整后,其傷殘津貼仍低于“托底線”5004元/月的,按照5004元的標準發放;2024年內首次享受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人員也執行“托底線”標準,核定的傷殘津貼低于5004元/月的,自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按5004元標準發放。
生活護理費區分為兩類人員予以分別調整,即:普遍調整辦法和特定人員調整辦法,適用于2023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條件的人員。
普遍調整辦法區分兩類地區分別調整:一類地區是2023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高于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廣州、深圳、珠海及省本級(執行廣州市參數),其2024年度一級至四級生活護理費標準調整至2023年該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50%、40%、30%比例發放,其中,廣州、深圳、珠海的計發基數分別按13193元、14553元、11156元計算。另一類地區是2023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低于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其他地市,統一按照2023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即計發基數按11121元計算)調整發放。在2024年度內首次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也按照上述標準予以調整發放。
特定人員調整辦法:按照普遍調整辦法調整的生活護理費標準低于其調整前享受標準降低的人員,作為特定人員暫不按普遍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改為在其原享受標準基礎上一級至四級生活護理費分別加發70元/月、65元/月、60元/月、55元/月,確保每名生活護理費享受人員標準均有提高。
五級至六級傷殘津貼標準可參考《通知》調整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調整。2023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定額加發10元,但如屬于工亡職工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則每人每月加發20元,屬于工亡職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則每人每月加發30元。
以2024年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該市有多個標準的按就高原則確定)作為供養親屬撫恤金“托底線”標準。如果經定額調整后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仍低于所在市“托底線”標準的,按照“托底線”標準發放。2024年度內首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也執行上述“托底線”標準予以托底調整。
至于五級至六級傷殘津貼的標準調整。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如不能安排適當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為了切實保障此類工傷人員基本生活,《通知》規定,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且2024年1月1日起仍繼續享受傷殘津貼的,其用人單位可以參照《通知》相關辦法予以調整發放標準(五級、六級傷殘津貼調整額可參照分別不低于50元/月、45元/月的標準)。
此外,對享受基本養老金低于原傷殘津貼標準的2024年應補差額的具體計算,以按照《通知》規定調整后的同等情形應發傷殘津貼標準減去其同期調整后的實際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計算。比如,某原享受四級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已辦理養老退休手續、停發了傷殘津貼待遇,其2024年調整后的領取基本養老金為5000元/月,如按照本通知調整的傷殘津貼應發為6000元/月,那么,2024年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為10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