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
湖南省關于加強和規范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規〔2024〕24號)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加強和規范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規〔2024〕24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社部令第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協議(以下簡稱“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依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審查確認各類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并依法制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書(以下簡稱“仲裁調解書”)的行為。
調解協議審查確認后制作的仲裁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應堅持自愿、合法、簡便、快捷的原則。
三、仲裁委員會應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社部令第33號)相關規定進行仲裁審查確認工作。
四、各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當事人申請仲裁審查確認的,由主持調解的調解組織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管轄。仲裁委員會在立案前委派調解組織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仲裁審查確認的,由委派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五、仲裁委員會接受當事人的仲裁審查確認申請,應要求各方當事人共同提交仲裁審查確認申請書、各自的調解協議書原件以及身份證明、資格證明等其他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證明材料,并提供各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
六、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的仲裁審查確認申請后,應當及時對其申請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范圍的;
(二)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的;
(三)超出規定的仲裁審查申請期間的;
(四)確認勞動關系的;
(五)調解協議已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
七、仲裁委員會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時,應當通知各方當事人到場,核實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審查調解協議書的內容,向當事人告知仲裁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并應制作仲裁調解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仲裁委員會具備辦理線上仲裁審查確認申請條件的,可通過線上方式受理和辦理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八、仲裁委員會審查確認后制作的仲裁調解書內容,應當與調解協議原件內容相一致。
九、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制作調解書: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三)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有弄虛作假嫌疑的;
(四)違反自愿原則的;
(五)內容不明確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調解書的情形。
仲裁委員會不予制作調解書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十、一方當事人經仲裁委員會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或者未經仲裁員同意中途離開的,按撤回仲裁審查確認申請處理。
十一、當事人撤回仲裁審查申請或者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制作調解書的,應當終止仲裁審查。
十二、仲裁委員會辦理當事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十三、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社部令第33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做好仲裁審查確認案卷的歸檔工作。
十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仲裁審查確認申請書
2.仲裁審查確認須知
3.仲裁審查確認受理通知書
4.仲裁審查確認不予受理通知書
5.仲裁審查不予確認通知書
6.調解書格式樣本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