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替同事代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職工私下代班或換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2月11日,貴州獨山縣人民法院披露一起典型案例,并就職工私下代班或換班能否認定為工傷的問題進行了探討。法院表示,職工代班是為了完成單位工作任務,符合單位利益。傷害責任不應由職工自行承擔,認定為工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職工意外傷害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立法目的。
男子李某某是某公司安保人員及帶班班長,公司值班分為白班(8時至18時)和夜班(18時至次日8時)。某日18時許,李某某駕駛摩托車前往公司途中,與李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導致李某某受傷。交警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李某某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了一段微信語音聊天記錄視頻。視頻顯示,當日16時許,同事馬某某請李某某替夜班,李某某答應飯后前往公司。然而,由于李某某在住院期間不慎刪除了微信語音聊天記錄,僅能提供視頻作為證據。
后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為經公安機關網安大隊對李某某手機進行檢查,未查到事發當日16時的聊天記錄,無法證明李某某事故發生在上班途中,因此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李某某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決定并重新認定工傷。
該案審理后認為,李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經與相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用人單位某公司溝通協調,李某某與某公司就工傷保險待遇達成一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行撤銷了此前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重新作出認定李某某系工傷的決定,并將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各方。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予撤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案中,李某某在駕駛摩托車前往公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且交警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即非本人主要責任)。根據該條款,李某某的情形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條件。因此,合議庭認定其傷害屬于工傷,符合法律規定。
代班或換班能否認定工傷?聽聽法院怎么說
該案中,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達成一致,實質解決了雙方爭議,原告自愿撤回起訴。但職工私下代班或換班能否認定為工傷的問題值得探討。
法院表示,同事之間代班或換班較為常見,尤其對專業性不高的崗位,用人單位通常默許。職工因私事調班或代班符合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在有證據證明代班事實的情況下,代班時間應視為工作時間,代班途中應視為上下班途中。
職工代班是為了完成單位工作任務,符合單位利益。傷害責任不應由職工自行承擔,認定為工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職工意外傷害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立法目的。
李某某與馬某某的代班事實僅有微信語音視頻證據,原始記錄被刪除。但李某某能合理解釋記錄缺失原因,且各方對通話人員身份無異議。該證據雖為唯一,但足以證明代班事實,應作為認定依據。綜上,在有證據證明代班事實的情況下,前往公司代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