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工傷認定限“48小時之內”?人大代表建議打破
關于工傷認定“48小時”時限的討論由來已久。今年,全國人大代表、特變電工電氣裝備集團董事長種衍民將這一“老議題”帶到了全國兩會上,他很關注這一時限能否突破。
在最近的調研中,種衍民了解到,一家單位的員工在出差途中突發腦溢血,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經過4天搶救,也沒能救過來。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當地相關部門表示,這超過了工傷認定的“48小時”時限,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種衍民在調研中發現,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案例中,因為超過“48小時之限”,不被認定為工傷的情況并不鮮見。
當勞動者遭遇工傷事故,雖然大部分用人單位都會千方百計搶救員工,但也有極個別用人單位為了爭取工傷認定賠償,要求醫院在48小時內完成搶救工作甚至是放棄治療。“48小時之限”也讓個別家屬陷入了“要保命還是要工傷賠償”的艱難抉擇。
“不能因為這個時限,看這個人快不行了,就‘拔管子’。”種衍民說。
“現有的工傷認定標準在一些方面存在著與實際情況‘脫節’的現象,特別是關于‘48小時之限’的規定。”種衍民向中青報 · 中青網記者表示,如今勞動者面臨的工作環境日益復雜,工作強度不斷提高,工作壓力也在增加,工作時間和場景發生了顯著變化,許多疾病的發生與工作有著密切聯系。
同時,隨著現代醫學飛速發展,醫療設備與搶救手段不斷更新和改進,讓更多人的生命得以延長,一些人甚至在死亡邊緣被“拉”了回來。
從國際上看,一些國家在工傷認定方面主要側重于判斷傷害或疾病是否與工作相關。只要能夠認定職工所受傷害與工作存在關聯,便可認定為工傷,申請工傷保險理賠。
也有觀點認為,“視同工傷”不宜作進一步擴張適用。忽略“48小時時限”,可能加重企業負擔,帶來新的爭議。
種衍民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作為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重要法律依據,應與時俱進,不斷完善。既要充分考慮工傷保險的制度屬性和我國現階段的國情特點,又要兼顧員工生命權、用人單位利益以及社會保險基金之間的平衡,最大程度地回歸工傷保險制度的本意。
他建議,工傷認定以員工所患疾病或所受傷害是否與工作直接相關為判斷依據,逐步擴大認定工傷的時間范圍,例如,將時限延長至120小時甚至更長。他說,這可以給予那些在工作中因疾病突發而生命垂危的勞動者更充裕的搶救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