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
南京:關于調整2009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的通知
關于調整2009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的通知
寧勞社工〔2009〕6號
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市2009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本次待遇調整對象為:
(一)2009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人員;
(二)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至六級,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傷殘職工;
(三)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
二、調整項目和標準
(一)傷殘津貼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一級每月增加203元;二級每月增加192元;三級每月增加181元;四級每月增加170元。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和六級并已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在其應享受傷殘津貼的標準上分別按照本次四級月增額的90%和85%進行調整,分別為每月增加153元和145元。
(二)護理費
工傷護理等級被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的,在原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加114元;工傷護理等級被評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的,在原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加91元;工傷護理等級被評定為部分護理依賴的,在原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加68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亡職工配偶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91元;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68元。
三、工傷保險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江寧區、原江浦縣、原六合縣、溧水縣和高淳縣仍按照當地標準制定調整辦法。
五、本辦法從2009年7月1日起執行。
二ОО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情況表
類 型
等 級
增加標準
(元/月)
傷殘津貼
傷殘一級
203
傷殘二級
192
傷殘三級
181
傷殘四級
170
護理費
完全護理依賴
114
大部分護理依賴
91
部分護理依賴
68
供養親屬
撫恤金
工亡職工配偶
91
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撫恤金
68
注:1、表中傷殘一級至四級為職工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喪失勞動能力的等級;
2、表中護理依賴等級為職工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的護理依賴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