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杭州:關于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杭政函〔2009〕27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9〕5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市工傷保險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繼續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
在2008年全市超額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工傷保險參保擴面任務、基本實現工傷保險全覆蓋的基礎上,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采取有力措施,努力鞏固擴大前一階段工傷保險擴面成果。重點抓好服務型企業、建筑施工企業的農民工以及個體工商戶雇工的參保工作。要繼續深入貫徹實施我市已出臺的針對重點企業和人群的工傷保險參保政策,切實抓好落實。通過兩年努力,力爭實現有相對穩定勞動關系的職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的目標。
二、完善“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
杭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制度實施前發生工傷(以下簡稱老工傷)并已退休的人員,從2010年1月1日起,其所在單位向市社保經辦機構繳納的一次性工傷保險代管費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杭政〔2004〕6號)規定的相關收費標準基礎上,減半收取。
在職“老工傷”人員,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列入市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范圍,不收取一次性工傷保險代管費。在職“老工傷”人員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費用,市社保經辦機構按照《杭州市區工傷保險行業差別浮動費率實施辦法》(杭勞社工傷〔2004〕183號)的規定,列入企業當年新增支出,達到上浮費率標準的,次年按規定實行費率上浮。在職“老工傷”人員列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由市勞動保障局組織實施,力爭在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調整工傷保險有關政策規定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9〕50號)精神,原執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03〕52號)中“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的規定作如下調整: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的情形下,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其工傷保險待遇按以下辦法支付:
(一)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費用時,在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兩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費用時,在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項費用: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費用時,在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上述規定適用于2009年7月31日(浙政發〔2009〕50號文件發文日期)起發生的工傷事件。
工傷保險事關用人單位和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推動我市工傷保險工作上新臺階。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