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文書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程序和文書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程序和文書的通知
冀人社辦[2009]148號
發文時間:2009-09-22
各省直統籌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程序,統一文書式樣,提高工作效能,推進“鑒定程序規范化、鑒定依據標準化、鑒定人員專業化和鑒定服務人性化”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省直統籌單位的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事項和手續
(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與確認。
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事項: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事項分為:(1)傷殘等級鑒定;(2)護理依賴等級鑒定;(3)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4)配置輔助器具確認;(5)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6)工傷康復鑒定確認;(7)舊傷復發確認;(8)復查鑒定;(9)醫療依賴鑒定;(10)其他委托事項。
2、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手續。職工發生工傷后要辦理停工留薪期手續,即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后,應及時填寫申報《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表》(見附件1)一式四份;停工留薪期滿如需延長,須填寫申報《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表》(見附件2)一式四份。并同時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表》、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及治療建議和相關病歷材料等。
3、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手續。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見附件3)一份;其用人單位集體申請的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意見表》(見附件5)一份。并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2)停工留薪期確認表;
(3)被鑒定人《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
(4)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醫療終結或停工留薪期滿時);
(5)住院(門診)治療病歷復印件、檢查檢驗報告;
(6)《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人員花名冊》(見附件4)一式三份;
(7)其他相關材料。
(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提前退休退職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提前退休退職喪失勞動能力鑒定,須填寫申報《職工因病(非因工負傷)提前退休(職)勞動能力鑒定表》(見附件6)一式四份;并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提前退休(職)職工本人書面申請;
(2)《身份證》復印件;
(3)近3年(精神病近5年)的住院、門診病歷材料;
(4)近期醫療機構診斷書;
(5)《因病(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人員花名冊》(見附件7)一式三份;
(6)其他相關材料。
(三)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和供養親屬申請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須填寫《職工及供養親屬因病(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見附件8)一份;其用人單位集體申請的附《職工及供養親屬因病(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意見表》(見附件9)一份,并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
(1)鑒定人書面申請書和申請人與被鑒定人關系有效證明;
(2)《身份證》復印件;
(3)近期醫療機構診斷書;
(4)近3年(精神病近5年)的住院、門診病歷材料;
(5)屬于供養親屬的,須有死亡職工與供養親屬關系的有效證明;
(6)《因病(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人員花名冊》(見附件7)一式三份;
(7)其他有關材料。
二、勞動能力鑒定的基本程序
(一)申請鑒定。對屬于省直統籌單位受理范圍并符合申請條件的用人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的手續和要求,及時向省直鑒定中心提出鑒定申請。
(二)受理申請。省直鑒定中心對鑒定申請資料進行預審,凡符合上述要求的,應及時受理并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受理通知書》(見附件10)。
(三)組建專家組。省直勞鑒辦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報情況,及時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5名專家,組成醫務專家組。
(四)專家審閱材料。醫務專家組要對被鑒定人傷情病例和工傷認定等資料進行審閱,作出初步分析診斷,凡發現材料不全、不實等情況的,及時作出反饋意見。
(五)專家面檢傷情。專家組在審閱材料的基礎上,對被鑒定人傷情進行系統的全面檢查,對傷情現狀進行記錄,與病例材料進行對比分析。
(六)專家組集體評議。在審閱材料和面檢的基礎上,專家組進行集體討論作出鑒定意見,并分別在《勞動能力鑒定(確認)意見表》上簽字,以此作為鑒定結論的依據。
(七)鑒定結論。省直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依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見附件2、附件11、附件12)。
(八)結論送達。省直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自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達鑒定結論,送達時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送達回證》(見附件13),由收件人簽字確認;郵寄送達的,應將郵寄憑據留存。
用人單位收取到的三份《鑒定結論通知書》,分別屬于被鑒定職工、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用人單位應將其中一份原件及時送達給職工本人,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屬于經辦機構的另一份原件是核付職工傷殘待遇的依據,應在核銷職工傷殘待遇時交給經辦機構。
(九)歸檔管理。勞動能力鑒定材料實行檔案式分級管理,即省直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和用人單位分別對勞動能力鑒定材料定期進行整理,以每人例鑒定資料作為單元組合材料,裝訂建檔并建立臺帳,納入檔案庫系統管理。
三、勞動能力鑒定的基本要求
(一)申報手續要齊全、真實。申報勞動能力鑒定,不論用人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表格內容和有關規定如實詳細填寫,所提供材料必須齊全清晰、真實可靠。不得出現虛假手續和材料,一經發現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由其承擔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
職工個人、醫療機構或用人單位提供的復印件材料,由用人單位負責核對無誤后,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申報材料要簽字蓋章。申報勞動能力鑒定手續,其申請人、醫療機構主治(任)醫生和用人單位負責人必須按照表格要求作出真實意見并簽字蓋章。凡未簽字和蓋章的均不予受理。
對大型以上企業(或單位)要求其所屬內部基層單位簽字蓋章的,須報經主管部門審查和簽字蓋章后方可向省中心申報,否則不予受理。
(三)申請事項要具體明確。1、屬于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要按照本通知第(一)條1項規定項目,在《申請表》“申請事項”欄內詳實填寫申請事項。特別是申請配置輔助器具的,應明確輔助器具的項目名稱;申請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應明確疾病的科類名稱;2、屬于因病和非因工負傷鑒定的,其“申請事項"統稱為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人一般為提前退休退職或職工供養親屬等。
(四)承辦程序要規范準確。要切實做到:“一準確”即鑒定依據要準確使用國家標準條款;“二對應”即鑒定部位必須與工傷認定部位相對應,傷情范圍必須與醫療機構診斷、病歷資料相對應,不能出現錯(超)位或虛假;“三規范”即結論的表述內容要全面系統、條項明確,表述傷情的專業術語要規范無誤,鑒定結論要客觀、公正;“四及時"即及時申報、及時受理、及時鑒定、及時送達鑒定結論。
四、其他事項及說明
(一)對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要在《申請表》備注欄內(或另附說明材料)寫明以前發生工傷的時間、傷殘部位和鑒定結論等情況。
(二)對因病提前退休退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各單位要嚴格按照省廳下達的控制指標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工非因公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及有關規定辦理,不得超指標和虛假申報,否則不予受理。
(三)對申請委托鑒定的,必須是統籌范圍內的單位和職工,并以雙方的名義提出申請,否則不予受理。
(四)對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申請再次鑒定的,則按照省廳和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程序和文書資料及要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