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
重慶市:關于企業一至四級工傷人員死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
關于企業一至四級工傷人員死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人社發〔2009〕54號
各區縣(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
為做好《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一次性救濟金標準的通知》(渝府發﹝2008﹞97號)、《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印發<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一次性救濟金標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勞社發﹝2008﹞54號)與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銜接工作,經認真研究并請示市政府同意,現就企業一至四級工傷人員死亡待遇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圍及標準
停工留薪期滿后的企業1—4級工傷職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且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和按照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工傷退休的人員,在2008年10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按照其死亡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照其死亡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4個月的標準發給,同時不再執行渝府發﹝2008﹞97號文件第二條及渝勞社發﹝2008﹞54號文件第五條規定的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
二、資金列支渠道
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發給的喪葬補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由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養老待遇的人員,其死亡后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或工傷養老待遇的人員,其死亡后的喪葬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所在企業支付。企業主體資格已不存在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由企業支付傷殘津貼或養老待遇的人員,其死亡后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所在企業支付。
三、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本通知從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屬于本通知第一條規定適用范圍內的人員,2008年10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前期間已死亡并發給喪葬補助金及一次性救濟金的,應按本通知規定改算其死亡待遇,其差額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資金列支渠道予以補發。
(二)渝勞社發﹝2008﹞54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停止執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