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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關于本市工傷認定中涉及勞動關系確認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工傷認定中涉及勞動關系確認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正確處理工傷認定中涉及勞動關系確認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稱《辦法》)和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稱《通知》)等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按照《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提交材料,其中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材料可以是勞動合同、特殊勞動關系協議、勞務派遣相關協議等;也可以是符合《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憑證。工傷認定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受理。
二、對于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難以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工傷認定部門可以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向申請人主張的勞動關系另一方進行調查,另一方對存在勞動關系有異議,工傷認定部門難以確認的,可以按規定要求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依據《通知》第五條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當事人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工傷認定申請事項終結,工傷認定部門應當向申請人出具申請事項終結通知書。申請人基于生效的裁判文書,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依法進行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的期間在《條例》規定的申請時限內予以扣除。工傷認定部門應當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生效裁決或判決,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四、工傷認定部門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在調查核實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知》相關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確實難以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工傷認定部門書面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據《通知》第五條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依法進行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的期間在《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期限內予以扣除。工傷認定部門應當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或判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作判定。
五、當事人在申請工傷認定或工傷認定過程中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申請仲裁的,申請時效按勞動爭議處理規定從雙方發生爭議之日起起算,但最遲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不超過一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盡快受理、組庭并處理結案。
六、對工傷認定部門已經作出認定結論的,當事人以確認勞動關系為由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告知申請人應當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