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山西:關于調整我省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的通知
關于調整我省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的通知
晉勞社廳發[2008]120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需要,經研究決定對我省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當調整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標準。《山西省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幾年來,在滿足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和規范管理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輔助器具的種類和部分輔助器具的價格也發生了一定變化,為更好地滿足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客觀需要,進一步提高工傷職工的生活質量,對我省現行的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標準進行了調整。具體調整情況見附件《山西省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表》。
《山西省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表》中沒有明確規定的輔助器具配置項目,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屬工傷職工工作、生活所必需的,可以配置與《山西省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表》規定配置輔助器具的同檔次產品。
二、切實加強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工作。為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工作所必需,是工傷保險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經辦和鑒定機構要進一步完善各項制度,加強管理服務工作。一是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在選擇輔助器具配置定點機構時一定要考慮信譽度高、產品質量好、價格合理等因素,不能盲目隨意定點。二是各級經辦機構在與輔助器具配置定點機構簽訂協議時,一定要考慮如何確保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標準、質量、售后服務等因素,以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優質服務。三是要嚴格結算管理,實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結算的辦法,經辦機構在結算輔助器具配置費用時,要認真核實輔助器具制做單據和憑單制做的輔助器具。要采取有效措施,堅決杜絕以各種形式騙取、套取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的行為。
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已按原標準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應到使用年限后再按此辦法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省勞動保障廳報告。
附件:《山西省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限額標準表》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