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河南。宏P于工傷人員取暖補貼有關問題的批復
作者:來源:時間:2010-3-3人氣:1945
【發布機關】: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標 題】:關于工傷人員取暖補貼有關問題的批復
【發 文 號】:豫人社函[2009]23號
【發布日期】:2009-06-01 18:05:11
【實施日期】:2009-06-01 18:05:11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人員取暖補貼有關問題的批復
中國平煤神馬能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你單位(原平頂山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關于2003年底以前因工致殘1-4級人員能否享受取暖補貼的請示》(平煤【2008】3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享受傷殘津貼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人員,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其取暖補貼按退休人員的補貼標準執行,由工傷人員所在單位發放;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其取暖補貼按所在單位關于在職職工取暖補貼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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