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過勞死”——立法的空白
國內知名數字視覺科技運用公司———深圳絲路數碼技術有限公司一中層干部朱波近日在家中突然去世,經法醫鑒定為猝死。其不幸遭遇在網上引起熱議,有自稱熟悉內情者稱其系連續加班熬夜導致過勞死。該公司員工向記者反映,公司為趕進度連續加班已成常態,“ 最多一次曾連續加班5個通宵”,以朱波為代表的一類員工被稱為“炮灰團”。
應以法制完善為白領“炮灰團”托底
據說,“過勞死”一詞源于日本,英文中的“過勞死”(Karoshi)一詞,是直接借用了日語的音譯。而據調查,日本每年至少發生1萬起與工作相關的死亡。1988年,日本就開通了一條全國性的“過勞死熱線”,出版了一本指導工作過度的工人的自助手冊。近年來,日本著力推動過勞死認定賠償制度,通過了一項規定對“過勞死”受害者家庭賠償的法律。日本法律所認定的“過勞死”,主要是指因工作勞累、工作壓力導致心腦血管疾病致死的現象。因工作壓力等原因導致精神抑郁而自殺的,則被稱為過勞自殺,也屬過勞死范疇。最轟動的實踐,是豐田一員工過勞死案歷經5年在2007年結案,家屬獲得了優厚的賠償金。
在我國的法律條文中,目前仍然沒有“過勞死”這一法律概念,對如何認定“過勞死”也是空白。在2005年,上海社科院公布“知識分子健康調查” 顯示,北京知識分子平均壽命從1995年的五十八九歲降到調查時的五十三四歲。當年,就有人大代表在全國兩會上建議立法防止“過勞死”,修改勞動法,將過勞死納入工傷賠償。然而時至今日,在白領猝死頻繁出現,企業承受巨大的“血汗工廠”罵名壓力的現實背景之下,我國勞動保障制度對“過勞死”還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對“過勞死”的國家補償機制仍不健全,沒有將“過勞死”納入工傷賠償范疇。因此,不少“過勞死”陷入死了白死的尷尬,人本理念根本無從談起。
期待“體面勞動”的到來
勞動本是謀生的手段,不是終結生命的利刃。這幾年,“體面勞動”概念開始進入公眾視野。這個由國際勞工組織1999年提出的概念,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受到我國政府、學者乃至企業職工廣泛而熱烈的關注、討論與肯定。何謂“體面”,最基本、最底線的恐怕還是得保證活著勞動的美好與尊嚴。
在加班猝死這個問題上,再不能靠專家普及醫學知識了,職能部門必須有所作為:一方面,最低應該比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工傷死亡的規定來確定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加班猝死者與其他工傷死亡者相同待遇,長遠來看,為給加班猝死者以最廣泛、最大限度的補償,預防死亡并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有必要制定《過勞死防治法》;另一方面,要對用人單位加強勞動執法監察,明確用人單位違反法定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規定的法律責任,建立加班登記與追蹤制度。
此外,全社會當營造一種“依法勞動光榮”的意識,不要放大“賣命”的“勞模”,分清企業與家的邊界,讓一切變態的、異化的機械式瘋狂勞作回歸生命的溫熱。丟了性命與健康的勞動不僅不光榮,更是涉嫌侵權與反人性的行為。我不想成為加班猝死中的一縷“炮灰”,也不愿意再看到如此悲情的“勞動演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