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江西省:關于對2004年1月1日以前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后有關待遇問題的意見
作者:工傷法律賠償網來源:www.wnpump.cn時間:2010-4-23人氣:2683
關于對2004年1月1日以前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后有關待遇問題的意見
(贛勞社醫〔2006〕1號)
各設區市勞動保障局:
自《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以來,我省陶瓷等行業一些企業在2004年1月1日以前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工傷的職工和退休人員,有的在2004年以后相繼死亡,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這些死亡職工直系親屬和退休人員不能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現仍有健在的矽肺病職工及已死亡人員的家屬到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上訪,要求按原勞動《關于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6〕266號)中規定的“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50%發給”。為妥善處理好這一問題,我廳曾請示過勞動保障部,2005年12月12日,勞動保障部就吉林省勞動保障廳
《關于對一至四級“老工傷”人員在二○○四年一月一日后死亡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問題的請示》作出“可由你省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的答復(勞社廳函〔2005〕436號),并抄送我省。根據436號文件精神,從我省這一群體的實際情況出發,對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2004年1月1日之前)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傷殘人員(含患職業病人員)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死亡的,按《貫徹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贛勞計〔1997〕23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在《工傷保險條例》出臺后,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傷殘人員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支付待遇資金來源,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