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石家莊市工傷保險知識問答(七)
第七部分 傷殘職工應該享受哪些待遇
65、一至四級工傷職工應享受哪些待遇?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2)按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3)按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66、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工傷保險待遇與養老保險待遇如何銜接?
答:一至四級傷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應為其辦理退休手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改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退休時領取的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補足,差額部分隨傷殘津貼作相應調整,給付至工傷職工死亡。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按規定的標準給付傷殘津貼,直至工傷職工死亡,按規定應一次性領取的養老金待遇并入工傷保險基金。
67、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如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答: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68、五至六級工傷職工應享受哪些待遇?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答: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至6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按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69、七至十級的工傷職工享受哪些待遇?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答: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至10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1)按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70、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是什么?
答: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要求,根據省政府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工資,其中: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十級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工資,其中: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后再次發生工傷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程序履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手續,按照新認定和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