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關于印發福建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的通知
關于印發福建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的通知
閩人社文〔2010〕163號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及電力、鐵路分中心,省級醫療保險有關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59號)精神,在國家2009年版醫保藥品目錄基礎上,經過基層推薦和專家遴選評審,提出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調整增補品種,合并形成《福建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經省政府審定通過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核同意,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制定2010年版《藥品目錄》,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文件的重要舉措,對于完善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制度,提高群眾的保障水平,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具有重要的意義。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做好《藥品目錄》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2010年版《藥品目錄》在保持參保人員用藥政策相對穩定連續的基礎上,根據臨床醫藥科技進步與參保人員用藥需求變化,適當擴大了用藥范圍和提高了用藥水平。本版《藥品目錄》適用于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藥品費用和強化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政策依據及標準。
三、《藥品目錄》分西藥、中成藥和中藥飲片3部分。其中,西藥部分和中成藥部分用準入法,規定基金準予支付費用的藥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區分甲、乙類,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時不分甲、乙類;中藥飲片部分用排除法,規定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藥品。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內西藥、中成藥和目錄外中藥飲片所發生的費用,具體給付標準按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統籌地區對于甲類藥品,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全額給付,不得再另行設定個人自付比例。對于乙類藥品可根據基金承受能力,先設定一定的個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給付,但設定個人自付比例最高不得超過40%�!端幤纺夸洝分凶愿侗壤秊槭”炯壗y籌管理規定,各地可參照執行,或由各設區市勞動保障局在征求衛生、藥監、財政等部門及有關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根據當地基金運行實際另行確定并報我廳備案。對于國家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項目涉及的抗結核病藥物、抗瘧藥物和抗血吸蟲病藥物,參保人員使用且符合公共衛生支付范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衛生支付范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五、各統籌地區要嚴格執行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并按照有關規定更新定點醫療機構納入基金支付范圍的醫院制劑清單,但不得以任何名義調整《藥品目錄》或另行制訂藥品目錄。要根據轄區內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藥品使用情況,做好《藥品目錄》內藥品名稱的對應工作,及時更新信息管理系統的藥品數據庫。要按照藥品通用名稱支付參保人員藥品費用,不得按商品名進行限定,不能以藥品數據庫沒有更新為由拒付參保人員費用。
六、各地要加強《藥品目錄》使用情況的監測與分析。通過統一藥品代碼,完善分析指標,逐步建立藥品使用情況的監測分析體系。要充分利用藥品使用情況基礎數據,對參保人員各類藥品用量和各項保險費用支出情況進行分析,加強對用量大、費用支出多藥品的重點監測,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采取監管措施,以加強對醫療過程中藥品濫用等不良行為的控制。
七、各地要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使用《藥品目錄》的管理。醫師開具西藥處方須符合西醫疾病診治原則,開具中成藥處方須遵循中醫辯證施治原則和理法方藥,對于每一最小分類下的同類藥品原則上不宜疊加使用。對按西醫診斷開具中成藥、按中醫診斷開具西藥等不合理用藥、重復用藥和藥物濫用等,要明確相應的處罰措施并納入定點協議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勵醫師按照先甲類后乙類、先口服制劑后注射制劑、先常釋劑型后緩(控)釋劑型等原則選擇藥品,鼓勵藥師在調配藥品時首先選擇相同品種劑型中價格低廉的藥品。
八、各地要參照衛生等有關部門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臨床技術操作規范、臨床診療指南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加強對臨床用藥合理性的監督檢查,對《藥品目錄》限定適應癥的藥品,各地要制定相應的審核支付辦法,加強對使用這部分藥品臨床依據的審核。要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使用《藥品目錄》的情況,納入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和定點服務考核范圍,并進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九、各地要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用藥分類支付管理辦法。對于《藥品目錄》內同一品種劑型規格的藥品,可探索設定最高支付限額標準。對乙類藥品中主要起輔助治療作用的藥品,可適當加大個人自付比例,拉開與其他乙類藥品的支付比例檔次。對于未列入《藥品目錄》但由目錄內西藥品種組成的復合藥(包括含藥大輸液),如果其價格不高于其所組成藥品價格之和的,可視同乙類藥品按規定予以支付,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十、做好藥品目錄管理與醫療服務項目管理和費用結算管理的銜接。本版《藥品目錄》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類藥物,將納入醫療服務項目范圍進行管理,各地在具體辦法出臺前仍可按原有政策執行。對于《藥品目錄》內的影像診斷用藥,要結合醫療服務項目管理,加強費用的審核支付。對實行按總額、按病種、按定額等結算辦法的地區,要從保障參保人員獲得必需藥品的角度出發,探索完善相應的考核管理措施,以確保在控制費用、強化管理和建立風險共擔機制的同時,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權益。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藥品目錄》的稽核審查工作,嚴格按用藥管理的政策規定,防止人為隨意設置參保人員的用藥限制或擴大支付范圍,同時要加大稽核力度,強化定點醫療服務管理,確�!端幤纺夸洝穼嵤�,又能保證基金安全,保證醫療保險機制的正常穩健的運行。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要認真執行醫保用藥管理的有關規定,健全醫保用藥管理分析制度,嚴格執行醫保定點管理協議內容和管理指標,控制不合理用藥費用的支出。
十一、《藥品目錄》從2010年7日1日起執行。各統籌地區要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藥品數據庫的更新工作。各設區市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藥品目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我廳醫療保險處反饋
二0一0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