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福建省個體工商戶雇工納入工傷保險
關于做好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閩人社文[2010]178號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維護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04]12號)(以下稱《實施辦法》)的精神,現就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省境內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條例》、《實施辦法》和本通知的規定,為其雇傭達到法定勞動年齡的全部雇工(含雇主,下同)繳納工傷保險費,雇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其上一年度的全體雇工月平均工資額(新增雇工按當年第一個月工資額)為繳費工資,乘以有雇工個體工商戶繳費費率之積。繳費工資低于上一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確定;高于300%的,按照300%確定。
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其生產經營所屬行業,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第二年可以根據各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費用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實行費率浮動。浮動辦法和程序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四、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發生新增(減)員或雇工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發生變更當月向所在地的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繳工傷保險費數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工傷保險費征繳參照企業的征繳辦法執行。
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從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次日起其雇工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雇工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待遇由雇主全額承擔。
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等均按照《條例》、《實施辦法》及國家和我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宣傳培訓工作,加強督促檢查,切實保障雇工的工傷保險權益。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做好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登記、核定、繳費等工作,及時向遭受事故傷害的雇工兌現工傷保險有關待遇,提供高效、便捷、優質的服務。
八、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