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
濟南市有雇工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濟南市公布了《濟南市有雇工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并將于8月1日起實施。
《暫行辦法》規定,濟南市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按規定為符合法定勞動年齡的全部雇工(含雇主)辦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要按《濟南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員工個人不繳費。
繳費基數設定“上下限”《暫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該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繳費。已辦理退休手續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不納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
繳費方面,《暫行辦法》規定,工傷保險費以員工本人上月工資為繳費基數,新招用的員工以其第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其中,員工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
未及時辦手續單位承擔保費
《暫行辦法》規定,對新招用的員工,用人單位當月未能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當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5日內,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增員手續,并于次月起繳費。辦理增員手續的員工錄用當月發生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相關費用;未辦理增員手續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相關費用。
如果員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相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承擔。參保終止,特定群體保費可繼續發放
《暫行辦法》提出,用人單位因歇業、關閉或注銷終止繳費的,應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參保手續。
參保手續終止后,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工傷員工和因工死亡員工供養親屬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原標準繼續發放。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10級傷殘的工傷員工,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同時,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工傷員工,用人單位應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具體標準為:1級4個月,2級3個月,3級2個月,4級1個月);其中,患職業病的,一次性住院伙食補助費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