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標準
昆明市工傷賠償計算標準(二)
二、因工致殘,被評殘后的待遇
傷殘程度 |
賠 償 項 目 |
各 項 賠 償 金 額 |
支付渠道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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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級 |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24個月的本人工資 |
保險基金(未參保由單位承擔) |
①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②自領取工傷津貼的當月起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原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低于工傷津貼的,由工傷基金補足差額;原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基本養老金,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的基本養老金÷120個月的金額低于工傷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補足差額。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③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其按月領取的生活護理費以及治療工傷部位舊傷復發的醫療費仍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 ④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后易地安置的,由用人單位發給一次性安家補助費,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費按本單位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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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津貼 |
傷殘津貼 =本人月工資×90% |
保險基金(未參保由單位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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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安置一次性安家補助費 |
6個月的本人工資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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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級 |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22個月的本人工資 |
保險基金(未參保由單位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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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傷殘津貼 |
傷殘津貼 =本人月工資×85% |
保險基金(未參保由單位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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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安置一次性安家補助費 |
6個月的本人工資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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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級 |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20個月的本人工資 |
保險基金(未參保由單位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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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傷殘津貼 |
傷殘津貼 =本人月工資×80% |
保險基金(未參保由單位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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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安置一次性安家補助費 |
6個月的本人工資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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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級 |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18個月的本人工資 |
保險基金(未參保由單位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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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傷殘津貼 |
傷殘津貼 =本人月工資×75% |
保險基金(未參保由單位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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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安置一次性安家補助費 |
6個月的本人工資,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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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16個月的本人工資 |
保險基金 |
①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②工傷職工按規定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四年以上(含四年),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額按全額的80%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三年以上(含三年)不足四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60%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二年以上(含二年),不足三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40%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兩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20%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10%支付給本人。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應將《云南省職工因工傷殘證》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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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 |
能安排工作 |
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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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 =本人月工資×本人工資的70%的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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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12個月的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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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30個月的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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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14個月的本人工資 |
保險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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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 |
能安排工作 |
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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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 =本人月工資×本人工資的60%的傷殘津貼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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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10個月的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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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就業補助金 |
26個月的本人工資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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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12個月的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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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6個月的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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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就業補助金 |
20個月的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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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勞動合同 |
按照正常用工對待,也可另行安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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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10個月的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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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4個月的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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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就業補助金 |
16個月的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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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勞動合同 |
按照正常用工對待,也可另行安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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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8個月的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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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2個月的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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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就業補助金 |
12個月的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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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勞動合同 |
按照正常用工對待,也可另行安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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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6個月的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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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1個月的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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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就業補助金 |
6個月的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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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勞動合同 |
按照正常用工對待,也可另行安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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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1、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工傷職工經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評殘前各項工傷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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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死亡職工的工傷賠償費計算表
賠償項目 |
賠 償 金 額 |
受 益 人 |
支付渠道 |
備 注 |
喪葬補助金 |
喪葬補助金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
供養親屬 |
工傷保險基金 |
昆明市上年度職工6個月的平均工資 |
供養親屬撫恤金 |
配偶每月撫恤金 =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40% |
配偶 |
工傷保險基金 |
①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②核定的各供養親屬所得撫恤金之和不應超過工亡職工本人生前的工資。 |
其他親屬每月撫恤金 =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30% |
除配偶外的供養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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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 |
供養親屬 |
工傷保險基金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昆明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