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長春市2010年調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作者:來源:www.injury.com.cn時間:2010-10-19人氣:2085
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日前調整全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
調整范圍:2010年1月1日以前發生工傷的。
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370元;
二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294元;
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218元;
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142元;
五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065元;
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987元。
2010年1月1日以后發生工傷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較調整前標準的最高增幅超過了85%。
支付途徑:
1、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支付待遇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2、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支付待遇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已由養老基金支付的,繼續由養老基金支付。
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標準為126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10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761元。
2010年1月1日以后發生工傷的工傷職工(退休人員),符合享受護理費條件的待遇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支付待遇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支付待遇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已由養老基金支付的,繼續由養老基金支付。
各縣(市)、雙陽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相應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標準和生活護理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