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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更難的是執行
作者:張士謙來源:www.injury.com.cn時間:2010-11-26人氣:4811
民告官,更難的是執行
“司法權高于行政權”,相信是每一個學過法學的人都應該知道的法理規則。行政權受到司法權的審查,是每一個法治國家的體現。然而,實踐中,時時出現“權大于法”的現象,在現今的工傷認定案中,也時常出現行政權不顧司法判決、我行我素。
先來看一則案例:
劉清杰是一名證券營業部的保安,負責證券營業部非開盤時間的保衛工作,
2009年石家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視同工亡的認定決定。劉清杰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證券營業部雖然承認應當由兩個人接班,但只提供了一個人的交接班記錄。且雙方都承認有監控錄像,可以證明兩個保安交接班的全過程,但證券營業部卻不予提供錄像資料。故此,法院以原作出不視同工亡的認定決定書主要證據不足為由,予以撤銷。然而,2010年4月,石家莊人社局卻以相同的事實、相同的理由,作出了完全相同的決定。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第一份工傷認定決定書作出前,劉清杰家屬向勞動局提供用人單位掌握監控錄像的證據線索,當時,勞動局也曾通知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第二份工傷認定決定書作出前,勞動局再次通知用人單位提供監控錄像,并下達了書面的舉證通知書,用人單位仍是拒不提供。
說勞動局死不悔改,恐怕人民法院還沒有這個資格,也沒有這個高度。人家勞動局這叫“做自己的工傷認定,讓法院隨便判去吧”!以下是兩份工傷認定決定書:
第一次工傷認定決定書:
第二次工傷認定決定書:
從上述不難看出,相同的事實、相同的理由、相同的結論。更需要說明的是,兩次工傷認定,證據也一模一樣。
《行政訴訟法》第55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與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具有審查權,且行政行為被法院撤銷后,不得作出與此前基本相同的行為,更是司法權高于行政權的體現。然而,我們國家的民告官訴訟難,其一、難勝訴;在現今法治程度的中國,難免有“官官相護”的成分。其二、執行難;這一點也是最要命的。司法權多數情況無法直接作出或修改行政行為,更多的是撤銷之后,有行政機關,也就是民告官訴訟中的被告自己改正自己的行為。然而,重新作出的行政行為,與此前被撤銷的,如出一轍。怪不得,民告官訴訟,行政機關不去申請再審呢?沒必要!依然我行我素就可以了。誰來監督,如何監督?即便是相同的處理,到最后,無非還是轉到由法院來處理,結果往往也是人民法院把面子賣給行政機關。中國法治的悲哀!
上述案例,可見一斑,還有更雷人的,一次事故三份工傷認定書,卻也是一模一樣。先寫到這兒吧,以后有時間會公布出來!
此稿為工傷賠償法律網www.injury.com.cn張士謙律師整理,轉載請注明出處,謝謝! 20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