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河北省解讀2011年工傷保險條例
2011年1月月1日起,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開始施行。2010年12月28日,河北省召開學習貫徹新《條例》工作會議。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巡視員閆新生在會上表示,河北省將出臺并實行過渡性辦法,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
全省近600萬人 參加工傷保險
閆新生表示,到2010年11月底,全省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593.63萬人,其中農民工參保人數達到139.43萬人。到今年11月底,全省工傷保險基金總收入近10億元,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18.46億元。至今年11月底,全省共計有6.5萬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其中有5.1萬人享受了工傷保險津貼、撫恤等待遇。到今年,全省還累計納入老工傷人員11萬多人,使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群擴展到了老工傷群體,較好地解決了歷史遺留問題。
河北將出臺并實行過渡性辦法
為使新《條例》如期在河北省順利實施,河北省擬出臺《河北省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有關問題的通知》,在省“實施辦法”修正出臺前,作為一個過渡性辦法,明確新《條例》授權的各項暫行標準。
新《條例》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因此,河北對省本級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用標準、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標準等做出了一個暫行規定,并要求各統籌地區參照執行,這樣可避免地區間的不平衡。2011年1月1日前已經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但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要按照新《條例》的規定執行。
新《工傷保險條例》6大亮點解讀
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劉建國說,2011年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和2004年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相比有6大亮點,以下是他對6大亮點作的相應解讀。
亮點1 工傷保險“應保盡保”
新《條例》第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解讀:為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新《條例》對制度適用范圍進行了擴展。修改前的《條例》規定參保范圍為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
新《條例》則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制度覆蓋的職業人群,有利于發揮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優勢,有利于保障職業人群的工傷保險權益。
亮點2 基金支出項目增多
修改后的《條例》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解讀:修改前的《條例》規定為,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新《條例》則明確了將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納入基金支付的規定,并且授權人社部會同財政、衛生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工傷預防費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辦法。
新《條例》還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從而進一步規范統一了工傷職工的待遇標準,保證了工傷職工待遇的及時發放,也減輕了參保用人單位的負擔,有利于提高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
亮點3 上下班途中火車事故傷害也算工傷
新《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解讀:修改前的《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修改后的《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樣規定,將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由原來的機動車事故擴大到機動車、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職工群眾,既體現了公平原則,也符合實踐發展。
至于上下班途中由于本人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傷害,如無證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酒后駕車等導致的傷亡,具有相當的主觀故意且社會危害性較大,則被排除在工傷認定范圍之外。同時,新《條例》還規定,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范圍。
亮點4 部分工傷認定時間縮短到15天
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同時明確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時限,取消行政復議前置程序。
■解讀:新《條例》設置了工傷認定的簡易處理程序,對于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的認定時限,由原來規定的60天縮短為15天。修改后的《條例》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中的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縮短了爭議處理的程序和時間,如果企業和個人在接到工傷認定書后不服,無需再向勞動部門申請復議,可直接走司法程序起訴至法院。如此一來,有利于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亮點5 河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大幅上調
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
■解讀:修改前的《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新《條例》規定,我省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增長了2倍多。
同時,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也做了調整,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增加了1至3個月的本人工資,從而大幅度提高了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待遇保障水平。
亮點6 不參保企業將被罰款
新《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解讀:新《條例》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治,也從制度上遏制了部分用人單位惡意訴訟的企圖。此外,新《條例》還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定,對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以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拒不協助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處2000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這些規定加大了工傷保險的強制力度,更好地保護了廣大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