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
咸陽市提高工傷保險待遇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級有關部門、有關用人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陜人社發[2010]224號)精神,結合咸陽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現就調整我市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2010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1至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增加后,月傷殘津貼不足1030元的,補足到1030元;5至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增加后,月傷殘津貼不足910元,補足至910元。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86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760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每人每月997.5元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按798元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按598.5元支付。
三、調整資金支付渠道
(一)已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按本通知調整增加的工傷一至四級人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通過的老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
(三)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調整增加5至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審批程序
符合上述條件調整待遇的人員,由用人單位填報《咸陽市用人單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審批表》、《咸陽市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審批表》、《咸陽市用人單位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審批表》一式三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審批表、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生存證明等材料,報市工傷保險經辦中心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五、調整時間
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咸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