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上海市工傷康復管理試行意見
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日前發出《上海市工傷康復管理試行意見》,從2011年1月1日起,符合《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外來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參保范圍的工傷人員,到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定點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將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滬工傷康復范圍有10種病種
工傷康復是工傷保險的重要內容之一。它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是通過康復技術和服務設施盡可能恢復和提高工傷人員的肌體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職業勞動能力,從而促進工傷職工回歸社會和重返工作崗位。根據《試行意見》規定,工傷康復對象是指經上海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人員中,因工傷造成殘疾或身體功能障礙,在停工留薪期內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需要進行住院康復治療的對象。工傷康復采取治療和康復并重,醫療康復、職業康復、社會康復兼顧的方式,實行先治療康復、后鑒定補償的原則。
按照原勞動保障部《工傷康復診療規范(試行)》規定執行,上海市的工傷康復范圍具體工傷病種為:顱腦損傷、腦卒中、持續性植物狀態、脊柱性脊髓損傷、周圍神經損傷、骨折、截肢、手外傷、關節及軟組織損傷、燒傷等十種。
工傷康復對象康復期間將享受住院補貼
工傷人員經治療傷病情相對穩定存在殘疾或身體功能障礙,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住院工傷康復的,由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其直系親屬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下稱勞鑒委)提供相關材料,提出住院工傷康復申請。
區縣勞鑒委受理初審后報上海市勞鑒委,上海市勞鑒委委托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組織工傷康復醫學專家,依據國家《工傷康復診療規范(試行)》進行確認。
工傷康復對象在住院工傷康復期間,按照國家和上海市的規定享受住院伙食補貼、交通食宿費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滿工傷康復計劃尚未完成的,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傷康復計劃完成。工傷康復對象完成工傷康復計劃,且傷情相對穩定后,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或綜合保險,或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或綜合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工傷康復對象,其住院工傷康復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上海市的規定支付。
工傷康復定點機構違反試行意見等有關規定,或不履行工傷康復服務協議書相關協議的,情節嚴重的,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可按照有關規定,可解除工傷康復服務協議,不再作為工傷康復定點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