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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你為何如此不給法律面子?
一、長安區法院,什么使你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在2010年3月份曾經發表文章劉清杰工亡案因證據不足而被長安區法院判決撤銷,責令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且得到中級人民法院的維持。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再次的認定結論卻是再次的不能視同工亡。
劉家人再次行政訴訟到了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然而同樣的事實,同樣的案情,基本相同證據,唯一不同的是,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中國民族證券有限公司石家莊水源街證券營業部發出了舉證通知,要求其15日內提供劉清杰交接班及突發疾病時的監控錄像,而然而中國民族證券有限公司石家莊水源街證券營業部只提供一份稱監控錄像自動刪除,已無法提供的“情況說明”。而此次長安區法院卻判決證據充足,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得當而給予維持!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然而對比兩次工傷認定決定書,同樣的“9時15分下班,”“在單位突發疾病”同樣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得15條第(一)項的規定,做出了同樣的不視同工亡的認定決定。
如此明顯的案情,長安區法院的法官,你難道沒有看出來?你可曾了解你所審理案件的案情?你可曾知曉上次你院的判決?是什么讓你有如此勇氣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二、兩次參加案件審理的法官對案件竟然毫不知情。
2010年12月份劉家人找到了主辦法院田熠的辦公室,要求復印案卷,每次都是很恰巧,田熠法官又不在。劉家人又找到了此案的其他審理法官,也許可以有收獲。沒想到的這個參加了劉家案兩次審理,并在此次中擔任審判長的周強法官,不僅張口就是“庭審筆錄不能復印”“不能什么事都找審判長”,而且竟然對那個案件渾然不知!且還對把劉家人指引到他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很是不滿,并親自帶領劉家人找到了該法院工作人員。“我不是主管”,“你找主辦人”周法官三言兩語打發了劉家人。
三、長安區法院法官,何為“案件終結”?
無奈的劉家人又來詢問法院其他相關人員希望可以等到田法官回來。在劉家人的再三要求下,法院工作人員與田熠法官電話聯系,然而,田熠法官的回答卻是“案件尚未終結,不能復印庭審筆錄”!判決書已經送到各方當事人,尚未有一方提起上訴,劉家人要請教法院工作人員什么才叫“案件終結”。而當劉家人就此問題詢問法院工作人員,法院的工作人員卻稱“你上不上訴啦?”“有什么問題你不會到中院再說啊。。。”“法院的卷屬于機密,你想隨便復印就隨便復印啊?”“是可以復印,但是要法官同意” 劉家人想說法律的規定,然而這位法院工作人員早已不耐煩。。。。“行了,行了。。。”“你在這給我較真有什么用啊?”維權的劉家人又一次成了法官眼中的刁民。
四、法院院長承諾兩天給與答復,過期院長不予回復,避而不見聯系方式成秘密。
劉家人即將空手而歸,突然想起了幾天前法院副院長曾承諾要對此案給予答復。劉清杰妻子沖破保安阻攔,卻未見院長蹤影。找到辦公室詢問院長去向以及聯系方式,然而辦公室工作人員卻稱“為難”。劉家人要求辦公室人員轉達要求院長回復的要求,然而直至發稿之日長安區法院院長仍然沒有任何回復。
疑問:法院案卷到底能不能復印?
聽了以上劉家人的錄音后我不禁想法院的案卷到底能不能復印呢?同一個法院給出了劉家人幾種解釋:是像周法官說的“可以查,可以閱但不能復印”,還是像田法官說的“案件尚未終結”,所以不能復印,還是像那位工作人員說的“誰想復印就能隨便復印”,還是“復印也得經過法官同意”?法官大人,我僅有的一點點訴訟權利都被你剝削殆盡,我能指望你給我公正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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