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
黑龍江省調整2010年最低工資標準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黑政發〔2010〕66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大慶市區為880元/月;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除外)為840元/月;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為720元/月;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雞西、鶴崗、雙鴨山、七臺河市區和綏芬河市為700元/月;綏化市區為670元/月;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伊春區、其他縣級市和雞東縣為620元/月;其他各縣、伊春市其他區為600元/月。
二、調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大慶市區為7.5元/小時;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除外)為6.5元/小時;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雞西、鶴崗、雙鴨山、七臺河、綏化市區、綏芬河市和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為6元/小時;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伊春區、其他縣級市和雞東縣為5.8元/小時;其他各縣、伊春市其他區為5.5元/小時。
三、全省各級機關、事業和企業等各類用人單位的現行工資低于上述標準的,要按時進行調整,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就業困難群體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因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所增加的資金可繼續從就業資金中列支,確保公益性崗位工資水平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要加強政策宣傳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宣傳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意義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各級政府要依法加強對最低工資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頒布日期:2010-7-28
執行日期:2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