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
陜西省商洛市調整工傷保險待遇
商政人社發[2011]24號
商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有關部門: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陜人社發〔2010〕224號)的有關規定,根據商洛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基金結余情況,現就本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報告如下。
一、 待遇調整的對象和范圍
2O1O年9月3 0日(含9月30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已經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 待遇調整的項目
傷殘津貼(含七十年代初回鄉的按月在原單位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農民輪換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
三、待遇調整的標準
1、傷殘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標準為:1—4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
2、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一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以商洛市2009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
四、待遇調整的實施時間為2010年10月1日。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