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
泰州市轉發省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轉發省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泰人社發【2011】191號)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蘇人社函〔2011〕166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由于省、市修改相關配套法規文件的工作尚未完成,為切實做好新老《條例》過渡期間的銜接工作,現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1、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其事故責任判定應依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職權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法律文書。
2、從2011年1月1日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含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伙食補助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每天20元。
3、從2011年1月1日起,工傷職工到管理地區以外就醫應經當地二級以上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經辦機構同意,參照公共汽車票價實行交通費用限額范圍內補助,限額標準為泰州市內單程30元、省內單程60元、省外單程90元,其中轉泰州市外就醫按每次40元作為大城市市內交通補助;經經辦機構同意后轉外就醫所需的食宿費每天不超過150元(憑食宿票據列支),其中因等待就診或等待診查結果的時間不超過3天。具體的轉外就診費用結算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4、2011年1月1日以后認定為工傷(亡)或視同工傷(亡)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新《條例》規定辦法執行,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計算基數按照工亡事故發生時間的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執行。
5、除工亡補助金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仍按結算年度管理,具體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所執行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指當年公布的前一年標準(如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結算年度執行2009年職工平均工資),每年7月1日由經辦機構統一變更。
以上規定如與今后國家、省和市出臺的相關新規定有抵觸,按新規定執行。
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