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2011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
廈府〔2011〕20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規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發生變化,應適時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經市政府研究,決定適當提高廈門市工傷職工定期待遇。具體調整方案如下:
一、調整對象
�。ㄒ唬┍昏b定為一至四級傷殘并已計發待遇的工傷職工、達到生活護理等級的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ǘ┘{入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和幅度
�。ㄒ唬﹤麣埥蛸N: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發傷殘津貼分別為:290元、270元、255元、240元。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前款規定增發后,傷殘津貼低于1810元、1710元、1610元、1510元的,按上述金額計發。
1995年至2003年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隨退休養老金的調整規定而調整,調整幅度低于工傷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每月撫恤金增加額根據供養對象按如下調整:
�。薄⑴渑济吭略霭l130元;
2、其他親屬每月增發95元;
�。�、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增幅基礎上再增加10%。
�。ㄈ┥钭o理費:以上年度(2010)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357元)作為待遇計發基數,根據《條例》規定,按生活護理等級相應的百分數計發生活護理費。
三、特別調整
(一)2011年之前發生工傷,在2011年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其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條例》規定計發后,再按本通知調整。
以上一至四級傷殘津貼低于1810元、1710元、1610元、1510元的,按上述金額計發。
(二)經鑒定為五至六級傷殘且與用人單位保留用人關系,并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其定期待遇調整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參照本文定期待遇調整辦法和標準、幅度由用人單位進行相應的調整。
四、資金列支渠道
所需資金從工傷保險基金列支。
五、待遇調整計發時間從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廈門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