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
關于調整2011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
蘇人保規〔2011〕20號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和《關于貫徹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蘇府〔2005〕117號)規定,現就蘇州市2011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1年6月30日前領取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職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領取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
二、調整項目及標準
(一)傷殘津貼。
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額分別為:一級傷殘增加250元,二級傷殘增加240元,三級傷殘增加230元,四級傷殘增加220元。
2.五至六級工傷職工,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且難以安排工作的,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傷殘津貼調整后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二)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每月標準分別調整為1899元、1519元、1139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員,按以上標準調整后,增加金額不足原待遇10%的,予以補足。
三、相關數據口徑
(一)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9109元。
(二)蘇州市全市人均預期壽命81.01歲。
(三)2011年7月1日起,工傷保險待遇中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計發基數為3797元/月。
四、支付渠道
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對象中,已參加工傷保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未參加工傷保險以及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定期待遇調整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
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