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關于調整2011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的通知
關于調整2011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的通知
寧人社(2011)264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南京市2011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本次待遇調整對象為:(1)2011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人員;(2)2011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至六級,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傷殘職工;(3)2011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
二、調整項目和標準
(一)傷殘津貼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一級每月增加275元;二級每月增加260元;三級每月增加244元;四級每月增加229元。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并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在其應享受傷殘津貼的標準基礎上分別按照本次四級月增額的90%和85%進行調整,即五級每月增加206元;六級每月增加195元。
(二)護理費
工傷護理等級被評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189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15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1136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亡職工配偶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122元,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92元。
三、工傷保險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江寧區、原江浦縣、原六合縣、溧水縣和高淳縣統一按照本通知標準制定調整辦法。
五、本通知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7月9日
附件: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情況表
類 型 |
等 級 |
增加標準 (元/月) |
傷殘津貼 |
傷殘一級 |
275 |
傷殘二級 |
260 |
|
傷殘三級 |
244 |
|
傷殘四級 |
229 |
|
供養親屬 撫恤金 |
工亡職工配偶 |
122 |
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撫恤金 |
92 |
注:1、表中傷殘一級至四級為職工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喪失勞動能力的等級;
2、護理依賴等級為職工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的護理依賴程度。各護理等級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相應等級的統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