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
常州市明確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跨統籌地區就醫交通費、食宿費支付標準
常州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明確我市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跨統籌地區就醫交通費、食宿費支付標準等有關事宜的通知
常政辦發〔2011〕88號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保障工傷職工有關工傷待遇, 現就我市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跨統籌地區就醫交通費、食宿費支付標準等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從2011年1月1日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含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伙食補助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支付方式實行定額包干,不憑據報銷,支付標準為每人每天20元。
二、從2011年1月1日起,職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治療工傷的,經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所需交通費、食宿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交通費支付方式實行憑據報銷。工傷職工應選擇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道路客運班車,火車硬座、硬臥和軟座、輪船三等艙位等)出行,因傷情特殊需要選擇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報經所在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
食宿費支付方式實行定額包干與在規定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相結合的辦式。其中:伙食補助費支付方式、標準同本通知第一條規定;住宿費按經辦機構核定的天數在規定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規定限額標準為每人每天150元,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限額標準部分自理。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工傷職工所需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跨統籌地區就醫交通費、食宿費,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支付。
四、常州市市區、金壇市、溧陽市工傷職工在全市范圍內異地就醫治療工傷的,所需交通費、食宿費的處理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五、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跨統籌地區就醫交通費、食宿費支付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六、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跨統籌地區就醫交通費、食宿費的具體操作細則,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另行制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