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
關于印發《廣州市職工工傷、職業病醫療期鑒定標準》的通知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來源:www.wnpump.cn時間:2011-8-5人氣:2970
穗人社函〔2011〕370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執行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和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等規定,做好工傷職工醫療期和殘疾等級鑒定工作,現將《廣州市職工工傷、職業病醫療期鑒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如下規定一并貫徹執行: 一、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需停止工作接受系統治療和領取工傷待遇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滿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及其合并癥,經過一定時間治療后,治愈;或者雖遺有一定自覺癥狀、但客觀檢查無陽性體征;或者雖有癥狀和病理改變(陽性體征),但不需處理或目前國內醫療技術無法從根本上改善其主要體征時,雖已達到或未達到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均應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為終結醫療的時間。 二、職工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及其合并癥,雖經確認工傷醫療期已滿,但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屬工傷職工傷復發確需繼續系統治療時,享受因工傷病待遇,直至下次終結醫療為止。 三、職工非因工負傷或患疾病需終結醫療時,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四、本鑒定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關于印發〈廣州市職工工傷、職業病醫療期鑒定標準〉的通知》(穗勞福〔1999〕1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201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