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山西省長治市關于2011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長人社發〔2011〕86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及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2011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1]42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長治市決定從2011年1月1日起,調整長治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傷殘津貼的調整標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傷殘津貼按上述標準增加待遇后,其月傷殘津貼仍達不到980元的,調整到980元。
(二)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生活護理費按上述標準增加待遇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108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10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86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8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65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650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0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上述標準增加待遇后,配偶其撫恤金低于66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660元;其他親屬其撫恤金低于50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500元。
三、資金渠道
調整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所需資金,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或仍由單位支付待遇的,由單位按原渠道解決。調整五級和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所需資金由單位按原渠道解決。
四、待遇審批
按本通知調整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由單位填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制的審批表(也可在“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查詢下載,網址:),市屬以上參保單位,經市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審核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市屬以上未參保單位直接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縣、市、區屬單位,經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五、其他
(一)按照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晉勞社養[2002]310號)規定領取工傷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工傷護理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按本通知執行。
工傷職工已辦理退休手續并按養老保險政策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不參加傷殘津貼的調整。
(二)本通知下發前單位已破產或改制,其破產或改制時核定的工傷人員經常性費用已移交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調整待遇所需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其經常性費用未移交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調整待遇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本通知下發前已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在這次待遇調整的范圍。
調整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是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是落實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嚴格落實責任,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抓緊組織實施,盡快將增加的待遇發放到工傷人員手中。
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