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
南通市關于調整2011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通人社工[2011]13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9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南通市2011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調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1年6月30日前已納入南通市工傷保險管理,并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項目和標準
(一)傷殘津貼
1.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
2.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且難以安排工作的,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傷殘津貼調整后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二)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在原待遇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在原待遇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
三、調整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
四、相關數據口徑
(一)2010年南通市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287元。
(二)南通市全市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為77.95歲。
(三)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9109元。
(四)自2011年7月1日起,工傷保險待遇中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統一按新的計發基數和標準執行。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