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待遇是勞動者應當享受的法定待遇
2005年3月張某在工作不慎夾傷手指造成工傷,經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十級。2006年11月雙方協商一致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依法支付張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張某委托徐小兵、王劍律師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律師點評】
1、工傷待遇是法定(強制性)的,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大部分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和工傷職工“私了”工傷待遇問題!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蘇勞仲委(2007)1號】第十條:當事人就工傷待遇已經達成賠償協議后,勞動者又提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如何受理和處理?當事人就工傷待遇達成賠償協議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勞動者發生工傷后,在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達成賠償協議后,勞動者又提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以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作為受理案件的條件,以傷殘等級鑒定結論送達勞動者之日為申訴時效的起算點。另一種情況是,勞動者發生工傷后,在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達成賠償協議后,勞動者又提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以雙方賠償協議簽訂之日作為申訴時效的起算點。仲裁委員會審理上述案件時,不應以撤銷協議作為前提條件,而應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裁決用人單位補足原先雙方協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2、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工傷職工有權同時主張工傷待遇和加害人給予民事賠償。如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工傷,在享受工傷待遇的同時可以向交通事故肇事人主張民事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 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七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八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十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 4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 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單位:個月
年齡 等級 |
20周歲以下 |
20-30周歲 |
30-40周歲 |
40-50周歲 |
50-55周歲 |
55-60周歲 |
五級 |
36 |
30 |
24 |
18 |
12 |
6 |
六級 |
30 |
25 |
20 |
15 |
10 |
5 |
七級 |
24 |
20 |
16 |
12 |
8 |
4 |
八級 |
18 |
15 |
12 |
9 |
6 |
3 |
九級 |
12 |
10 |
8 |
6 |
4 |
2 |
十級 |
6 |
5 |
4 |
3 |
2 |
1 |
注: 20-30周歲含20周歲,不含30周歲,依此類推。
(三)作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基數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