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大拇指致殘獲賠17萬
出事后私了協議無效;告上法庭討回公道
云陽縣一位采煤工人在務工期間掘井運渣時,不幸左手大拇指被砸傷造成截指。為討回公道,他將他所在的煤礦告上勞動仲裁庭,礦主不服又在法庭打起了官司。8月28日,記者獲悉,云陽縣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用工方一次性支付傷殘民工17萬余元。
受傷大拇指致殘
2004年7月20日說起,云陽縣桑坪村19組村民李明富被云陽縣新峰煤礦招為采煤和掘井工人。次年5月16日,李明富在該煤礦老井B區大路掘進時,不幸左手大拇指被砸傷,當日被送到云陽縣桑坪衛生院治療,做了截指術。2005年8月12日,云陽縣勞動保障局認定他左手傷為工傷。同年12月27日,云陽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受傷程度為六級傷殘。
反悔協議追加賠償
2005年5月31日,李明富病愈出院雙方達成協議,支付了李明富3500元。
李明富反悔了,一紙申訴遞向云陽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并要求新峰煤礦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共計171730元。
云陽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申訴人李明富在被訴人單位做工,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之規定,申訴人與被訴人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申訴人被認定為工傷和鑒定為六級傷殘的證據本委予以支持。
經調解不成,裁決如下:扣除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的3500元后,由被訴人云陽縣新峰煤礦支付申訴人李明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167492元。當事人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關系。
用工方不服上法庭
勞動仲裁裁決書下達后,云陽縣新峰煤礦不服,將李明富告上法庭,認為他不信守協議的約定,申請工傷認定及仲裁,在仲裁期間,認為李明富的傷情不符合六級傷殘的條件,起訴要求法院駁回李明富的各項申訴請求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李明富則辯稱,他受傷后雙方達成的協議違法,重慶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六級傷殘等級的鑒定屬最終結論,請求法院維持云陽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各項費用。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是否認可李明富的六級傷殘等級?法院審理后認為,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結論通知書客觀、真實并且合法有效,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傷后與原告簽訂的補償協議,雖系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但該協議卻是在未對被告作出工傷認定之前的行為,其協議未對六級傷殘的有關金額進行賠償,故對原告堅持按照協議的內容進行賠償的意見,不予支持。
8月3日,云陽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由原告云陽縣新峰煤礦支付給被告李明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共計171502.40元,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