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案例
企業破產,職工工傷待遇不能縮水
本報訊(記者王井堪)今后,工傷職工耿建文再也不用為工傷待遇的支付問題發愁了。日前,在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法院的調解下,耿建文所在單位宣化區服裝廠破產清算組支付給他各種工傷待遇6萬多元。
耿建文于1992年到宣化區服裝廠做司機(農民工)。1993年10月29日,因公到內蒙古出差途中,與強行超車的車輛相撞,造成耿建文受重傷,多處骨折,住院至1995年11月28日出院。后被鑒定為3級傷殘。1995年12月,在當地交警部門的調解下,交通事故賠償協商解決,但工傷待遇一直沒有涉及。當月,用人單位停發了其工資。耿建文及妻子楊富先多年來為解決生活費發放和工傷待遇問題不斷上訪。
2008年,聞知服裝廠進入破產程序的信息后,耿建文于4月25日將破產清算組起訴到宣化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補繳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69016.5元。
破產清算組在答辯狀中稱服裝廠已經于1993年停發了耿建文的工資,并終止了勞動關系,當時其應該知道權益被侵害,他2008年4月提起訴訟,已超過了法定的申訴時效。
耿建文的代理人河北領峰律師事務所的張士謙律師不以為然。他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等解除勞動關系、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糾紛中,用人單位一方沒有為耿建文發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且當時耿建文為3級傷殘,按照規定,1-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是不能和其解除勞動關系的。破產清算組沒能提供其主張已經解除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
事實上,多年來耿建文和妻子一直上訪,沒有間斷過主張其權益,因此,在其單位進入破產程序后,起訴到法院,法院應依法將耿建文被拖欠的工傷待遇,作為破產清算中的第一清償順序進行補發,作出相應裁定。職工因工受傷,其工傷待遇不能“縮水”。
宣化區人民法院根據張家口市勞動保障部門重新作出的耿建文為“六級傷殘”的傷殘鑒定結論,經過努力協調、調解,宣化區服裝廠破產清算組最終同意一次性支付給耿建文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養老保險費等共計6.1萬元。
目前,耿建文已經領取到這筆傷殘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