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工傷程序耗時近1300天——維權何時不難
工傷程序耗時近1300天——維權何時不難
社會各界冀望《社會保險法》出臺破解難題
工傷保險問題作為正在制定中的社會保險法的重要內容,在剛剛結束的全國“兩會”上,得到了多位代表的關注,也是群眾關心的熱點之一。
專家指出,目前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認定程序復雜、工傷范圍不盡合理以及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懲罰力度不夠等情況,不能很好地維護工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代表單曉鳴、孫秀芳等都建議擴大現有的工傷范圍,從而讓更多因為工作而受傷、生病的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保障。
在這其中,飽受了工傷維權之苦的人們,更是冀望通過《社會保險法》的出臺,讓工傷維權變得不再這般艱難。
湯泉的“工傷之旅”
提起這次的工傷維權事件,湯泉低下了頭,陷入沉默。過了良久,終于抬起頭,但尚未開口,已經淚眼朦朧。
湯泉是北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2006年8月5日在張家港出差期間不慎摔倒,當地醫院的診斷為:左膝挫傷。
起初,湯泉以為只是一般性的受傷,只要按時接受治療就能好了,也就沒放在心上。
但三個月過去了,膝上的傷卻一直沒有好,這才引起了湯泉的重視。
同年12月27日,湯泉到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就診,醫院確診為:左膝髕骨股關節損傷、左膝髕骨半脫位、左膝慢性滑膜炎。
病情的嚴重性超出了湯泉的想像,一時間,他竟然不知道如何是好。后來經過咨詢得知,自己的這種情形可以申請工傷賠償,于是,他向有關部門提交了申請書。
接下來的日子里,卻讓湯泉飽嘗了工傷維權之苦。
2007年5月23日,北京市海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湯泉為工傷。
隨后,湯泉所在的科技公司,以海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沒有依據初診診斷證明進行工傷認定為由,提起了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撤銷了原工傷認定結論。不服行政復議的決定,湯泉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在行政訴訟一審期間,海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撤銷了原工傷認定,并在詳細論證了湯泉傷情的發展過程后,重新認定湯泉為工傷。湯泉所在的科技公司再次提起行政復議,這一次,行政復議機關維持了新的工傷認定結論。
湯泉所在的科技公司因此提起了行政訴訟,目前該案仍在審理過程中。
21項程序耗時超過1300天
湯泉的遭遇不是最典型的,但像一個縮影———眾多工傷職工在維權之路上的一個縮影。
據了解,我國的工傷申請始于2003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之后。目前我國工傷認定的數量每年都在增長,2005年全國的工傷認定申請是50萬件,而到2008年底就達到了90萬件。
有關專家指出,在這些看似枯燥的數字背后,其實飽含了一個又一個工傷職工的辛酸和眼淚。
“現行工傷保險制度處理程序繁瑣、處理時間長,為工傷職工的維權制造了層層障礙。”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說。
據介紹,正常情況下,一個工傷案件的處理程序可以達到13項;如果涉及到第三人侵權,勞動者為了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甚至要多達21道程序,走完全部程序的時間可能會超過1300天。在黃樂平他們經歷過的案件中,工傷職工歷經10年時間維權仍然沒有拿到賠償的并不鮮見。
“程序繁瑣的結果是,工傷職工遲遲得不到賠償、拿不到急需的治療費,以至于輕傷拖成重傷,重傷拖至死亡。”黃樂平說,“更加令人心痛的是,很多用人單位故意利用工傷處理程序的繁瑣,使案件久拖未決,以此來消磨工傷職工的維權意志,最終達到逃避工傷賠償責任的目的。用人單位這種程序戰術,同時也給有限的司法資源帶來了巨大壓力,造成了大量社會資源的浪費。”
呼吁“簡化工傷處理程序”
正是出于以上認同,社會各界“簡化工傷處理程序”的呼聲四起。
“工傷處理程序的確需要簡化。”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張世誠說。
在日前召開的“工傷保險實務研究與社會保險立法”研討會上,張世誠表示,這個問題在實踐中基本已經達成了共識,工傷處理的程序需要簡化,《勞動爭議仲裁法》等法律法規也一直試圖簡化處理程序,但是到底程序上應該如何操作,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同一天出席了研討會的全國總工會法律部副部長謝良敏,也很贊成簡化工傷處理的程序。他說,目前的工傷案件與其他案件相比,往往需要更多的時間,對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利。因此“很有必要簡化工傷認定程序”。
國家立法機關也早就關注到了這個問題。在去年底公布的《社會保險法(草案)》中可以看到,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作了規定:“工傷和職業病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黃樂平評價認為:“這一原則對及時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利具有重要意義,但如何落實這一原則,則需要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相關措施。”
為了防止某些用人單位利用程序惡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黃樂平建議法律應該制定強制性規定,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認定工傷的結論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標準落實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司長陳剛也認為,簡化工傷處理的程序很有必要,一方面要設計工傷認定的簡易程序,另一方面對于沒有爭議的簡單案件,可以考慮由工傷認定部門直接認定勞動關系。
嚴懲不參保用人單位
我國目前仍有少數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對于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該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權利如何救濟,《社會保險法(草案)》并沒有另行規定。
雖然該草案第六十條作了補充:“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但在有關專家看來,這個規定,表面看是對未參保職工與參保職工一視同仁,實際上是對未參保職工工傷權利的漠視,對不參保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縱容。
“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法律責任規定的過少、過輕,造成了用人單位守法成本遠遠高于違法成本的現象,導致某些用人單位肆意通過各種違法行為規避法律責任的情況,嚴重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也因此出現了所謂‘(用人單位)繳費從寬,賠個精光;不繳從嚴,絕不賠錢’的奇怪現象。”黃樂平建議,確立對未參保用人單位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遏制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陳剛認為,解決工傷保險爭議的一個主要途徑是提高工傷保險的參保率。“打到法院的工傷認定官司,有80%是用人單位沒有參保的;對工傷認定發生爭議的案件中,有70%至80%是農民工的案件。”陳剛介紹,不參保才容易發生爭議,而參保面越大爭議越少。他建議,加大對不參保企業的處罰力度。
“很多發達國家都規定,不參加工傷保險要負刑事責任,但我國對于不參保單位僅僅是由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也就是說服其參保。這樣怎么能管得住那些不參保的企業?”
謝良敏也認為,對違法行為懲罰很有必要。目前違法行為多發,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因為缺乏懲罰性制度。他建議,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對用人單位起到威懾作用,從而讓用人單位從勞動環境和安全方面進行改善,盡量避免工傷事故的發生。
另外,未參保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醫療費用極有必要。草案應該明確規定:“未參保的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以后,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支付醫藥費的,工傷保險基金應先行支付。”只有工傷職工享有更多保障,工傷維權才能不再難。
來源: 法制網——《法制日報周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