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申請工傷時效超期,工傷待遇成“泡湯”
申請工傷時效超期,工傷待遇成“泡湯”
2009年6月25日,一汽車修理工在清洗汽車發動機時,身體80%皮膚被汽油燒傷,但修理廠卻拒不支付賠償,修理工申請勞動仲裁。最終,16萬工傷賠償費因“工傷申請超出時效”被芝罘區勞動仲裁委裁定駁回。
爭議:未作工傷認定單位拒賠
李某是芝罘區一家汽車修理廠的修理工。2008年4月18日,李某修理汽車時,發動機突然著火,致使李某手部、身上多處嚴重燒傷,燒傷面積達到80%。
李某被送到醫院治療,直到2009年5月27日出院。李某出院后,到該修理廠要求支付相關工傷待遇,被單位告知其要先認定工傷,才能支付工傷待遇。李某遂要求申請工傷認定,但勞動部門根據2004年1月1日實施的《工傷認定辦法》認為工傷認定的時效已過,不予認定。李某多次去找單位領導交涉,領導以不經過工傷認定就不能支付相關待遇為由拒不支付賠償,無奈之下,李某來到芝罘區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修理廠支付有關工傷待遇合計約16萬元。
提醒:申報工傷有法定時效
“李某稱自己對于有關工傷的法律法規并不知情,其實,所謂的知情實際上是指對于權利受到侵害是否知情,而不是指對于相關法律是否知情。”芝罘區勞動仲裁委有關負責人指出,任何一部法律,一旦公布實施,就已推定全社會的人均已獲悉并應予以遵循。本案中,李某在身體受到傷害時,權利就受到了侵害。這一點,李某是完全知情的。李某不了解相關法律并非法律意義上的不知情,不能以此作為工傷認定的起算依據。
該負責人表示,當事人行使權利必須遵守有關時效的規定。因為身體受到傷害后,如不及時提出,時間長了很難對傷害的原因、程度等作出認定,人為加大了認定的難度。法律對此作出規定,既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對工傷職工怠慢行使申請認定工傷的權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以防止工傷職工無限期地隨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芝罘區勞動仲裁委的工作人員建議,李某可以人身損害侵權賠償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該修理廠賠償。
焦點:申請超時效仲裁不受理
芝罘區勞動爭議仲裁委要求李某提供工傷認定書及工傷等級鑒定結論,李某稱自己對于有關工傷的法律法規并不知情,所以錯過了時效。仲裁委經審查,確認李某確實已超過了認定工傷的法定時效,遂對李某的仲裁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李某十分不解,憑什么我明明是干活受的傷,卻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連申請勞動仲裁都不被受理呢?
芝罘區勞動仲裁委有關負責人告訴我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評論:“時效”能否講“實效”?
又是一個讓人無法輕松的案例。
讓人憂心的至少有兩點,一,李某的16萬元賠償到底誰能“埋單”;二,日后如果再出現張某李某王某,又該如何是好?
涉及賠償,法律法規都有著嚴格的規定,就拿工傷來說,無論是申請、認定還是賠償額度的制定都有相關的條款規定,為維護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轉、更重要的是維護當事人和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嚴格的執行是無可厚非的。但落實到具體的案例上,卻往往面臨著這樣或那樣的特殊情況。
現實生活中,工傷職工由于規定所限導致自身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情況并不鮮見,法律法規條文不可能說改就改,但類似李某之類的案例至少給我們提了一個醒,現有的法律法規是否應該考慮補充新的內容?像類似“申報工傷需在法定時效內”的法律規定,能夠在更具人性化上多做做文章?比如,如何讓職工都了解到工傷以及其他與自己利益相關的法律法規?單位在這方面是否存在義務和責任?是否可以考慮,當職工確系工傷,個人由于重傷不能自理、無親屬等外力幫助申請的情況下,單位應承擔起申請工傷的責任?如果單位不能履行及時申請的義務,是否應對單位課以處罰,讓他們付出更高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