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船員沖廁身亡,被認定工傷意外
船員半夜起來上廁所,從長江里取水沖廁所時,不慎落水身亡。家屬認為船員是在工作地點發生的意外,船主應對員工的死亡負責。近日,武漢海事法院下達一審認定船員取水沖廁所屬于“職務行為”,并依據有關工傷賠償法規判決船主及船舶經營公司共賠償17萬余元。
事件回放
半夜打水沖廁所落水身亡
賈某跟小新是黃石老鄉,兩人都給船老板梁某打工。梁某有兩條浮吊船,分別編號855和856,小新和賈某各在一條船上干活,賈某負責操作吊沙機。去年7月,梁某的兩條船到達長江水域常熟段,白天運輸沙石,夜晚就停在水面上休息。
小新回憶,去年7月11日晚8時許,他跟賈某在給一條船吊完沙后,一起用了晚餐。晚9時許,當天工作結束,兩人各自回到船上休息。半夜近11點時,小新起來“方便”,突然聽到“撲通”一聲響,像是什么東西掉進了水里。“我當時心里就想不好了,怕是出事了。”小新趕緊循聲來到賈某所在的船上,朝船艙里喊了幾聲賈某,卻沒人應。小新來到船頭,發現水面上漂著一只木桶。“不好了,有人掉水里了!”小新扯開嗓子呼救,船主梁某等人紛紛趕來救人。
法院事后調查得知,當晚10時45分左右,賈某在856號船一樓船尾廁所大便后用水桶從江中打水沖洗廁所,沒想到不小心掉入江水中,經多方施救無果而失蹤。
7月15日,江陰市公安局夏港水上派出所在江陰夏港發現一具男尸,經賈妻辨認和無錫市公安局法醫鑒定,確認死者系賈某。傷心的賈家親屬將賈某骨灰運回老家黃石安葬。
事件發展
家屬怒告船主,索賠33萬元
賈某死亡后,船主梁某向其家人支付了1.6萬元的喪葬費,但賈家不滿意。賈家人將后事料理完后,開始與梁某協商賠償問題。賈妻認為,賈某是因為在被雇傭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致死,故雇主梁某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雙方分歧很大,協商未果。
去年下半年,賈妻帶著一子一女將船主梁某告上武漢海事法院,要求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33萬余元。因梁某的兩浮吊船掛靠于江海公司,經營人為當地的交通服務站,賈妻將這兩家單位也一齊推上被告席,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庭審結果
法院認定沖廁所屬“職務行為”
近日,武漢海事法院下達一審判決,認為船員的工作場所和休息場所具有特殊性,根據事實和證據認定沖廁所屬于“職務行為”,船主梁某及其當地交通服務站共同賠償原告17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梁某與死者賈某雖然沒有簽訂雇傭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雇傭關系。賈某在工作的船舶上落水死亡,盡管發生在非吊沙作業時間,且系不小心所致,仍然應當認定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死亡。因為船舶水上吊沙作業系特殊行業,船員的工作場所和休息場所集于一船,沒有嚴格的界限來區分,還隨時有可能根據雇主的安排從事與雇傭相關的活動,其工作環境還具有不同于其他行業的特殊性。
另外,法院還認為,眾所周知,作為船員有負責船舶日常清潔的義務,賈某從長江打水沖洗廁所,是其作為船員或雇員的職責所在,也是履行相應職務的行為,任何人都不能否認該行為與其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被告梁某作為賈某實際雇主,也未依照有關規定對賈某辦理工傷保險,盡管對賈某死亡沒有直接過錯,但依法應當對雇員賈某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當地的交通服務站為該船舶的經營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新進展
船主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據了解,一審判決下達后,被告船主梁某對判決不服。梁某仍然堅持庭審時的觀點,認為賈某發生意外的時間不屬于工作時間,且取水沖廁所也不能算是職務行為,其死亡與梁某無直接因果關系。
梁某說,事發后,他還積極施救,在賈某死亡后,他也愿意適當補償,但因原告索賠金額過高,無法達成調解協議。
近日,梁某已就此案向湖北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
1.晚上10點多算不算工作時間
調查顯示,賈某取水沖廁所的時間大約在晚上10點45分左右,這個時間能不能算工作時間成庭審最重要的辯論焦點。
原告賈某認為,船員的工作時間不固定,船主未制定嚴格的作息時間,有活兒就干,沒活兒就休息,故不能簡單認定晚10點就是休息時間。
被告梁某則認為,從事實來看,當天船員21點左右就把活兒做完了,已分別回船上二樓休息,故之后的時間沒有從事工作,不屬于工作時間。
2.沖廁所算不算職務行為
賈妻稱,賈某受雇在梁某船上,打掃船上衛生既是其個人生活內務,也是其工作義務的一部分。
船主梁某堅持認為,取水是為了沖廁所,而上廁所是非常私人的事,不能算職務行為,落水完全是因為賈某自己不小心。
3. 是否盡到安全防護義務
在原告出示的證據中顯示,出事浮吊船船頭無護欄,船上未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梁某作為船主從未制止船員從長江打水沖洗廁所,且船上船員都是拿著木桶從長江里取水,故梁某應對賈某的死亡負責。
梁某也出示證據證明,出事船856號有檢驗證書及船檢費收據,該浮吊船經過檢驗合格,沒有安全問題。
評議
法學院副教授黃勇:
船主應負主要責任
針對此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勇認為,船主應該對賈某的死亡負主要責任。黃勇分析,賈某打水沖廁所本身不是工作行為,而屬于個人生活內容。但因其居住在船上,有利于工作方便,這跟船主的利益息息相關,故原打水沖廁所也與工作發生了聯系,可視為工作的一部分。另外,船主作為船的產權人,應盡到安全保障注意義務,但從事實來看,船主并未指定有關規章制度,故從這個角度說,船主也應負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