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交接班前發病死亡不屬工傷
作者:Admin來源:網絡收集時間:2011-9-5人氣:986
事件:
上班之前突然病發
潘力是深圳市龍崗區坪地某時裝廠的員工,從事保安工作。2005年12月17日,潘力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05年12月19日死亡。其父潘旗認為潘力是在上班時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的,因此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待遇。
但該時裝廠提供的報告則稱,潘力是在準備接班時,因身體不適而要求同事延長上班時間以替其上班;之后潘力感覺病情嚴重,前往醫院入院就診,并于次日經搶救無效而死亡。
鑒于用人單位和家屬就潘力突發疾病的場所存在爭議,社保部門進行了調查。調查后認定,2005年12月17日,潘力準備上班時,因身體不適而要求同事繼續值班,后前往診所就診;因病情嚴重而再次要求同事前往診所送其去醫院就診,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根據該事實,雖然潘力是在交接班過程中感覺不適,但其情形并非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故其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突發疾病而導致死亡,社保部門認定不屬于或不視同工傷。
點評:
發病時間、地點是關鍵
社保部門對潘力突發疾病的時間、地點進行調查核實,并對其同事先后兩次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確認潘力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突發疾病。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潘力不屬于或不視同工傷。潘力突發疾病的時間、地點是該案的爭議焦點,其死亡時間、死亡原因不是該案的關鍵。因此,潘力的死亡時間不影響社保部門依照相關事實依據作出潘力非工傷的認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