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合肥:工傷待遇補足民事賠償
合肥省城一公交司機被撞身亡,獲賠42萬余元,并被認定為工傷,但不能因此享受全額工傷待遇,原因是事故中已經獲賠的部分,勞動部門不重復支付。昨日,司機妻子不服,起訴合肥市工傷生育保險管理中心一案在合肥市廬陽區法院開審。
去年7月4日中午,合肥星辰巴士有限公司114路駕駛員丁某下班途中,不幸遭遇車禍身亡。后經交警部門認定,丁某和對方當事人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去年7月15日,在公安部門的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對方當事人自愿按全責,賠償丁某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42萬余元。
與此同時,丁某的家屬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丁某被認定為工傷。但合肥市工傷生育保險中心僅愿賠付19000元的喪葬費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與丁某家人計算的13萬余元工傷保險待遇相差甚遠。原因是該中心認為丁某已獲得民事賠償,他們僅賠付民事賠償的不足部分。
“《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均規定‘勞動者在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如果職工發生事故并依法認定為工傷的,工傷保險管理中心就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足額支付保險待遇。”丁某的妻子何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被告合肥市工傷生育保險管理中心辯稱,他們是嚴格依據合肥市《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若干意見》做出該決定的。該《意見》明確規定:“職工的工傷系第三人侵權行為所致的工傷,職工先獲得侵權損害賠償的,賠償項目與工傷保險待遇相同項目標準相比的不足部門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也就是說,工傷待遇是差額補償,而不是重復賠償。
省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孟超表示,工傷保險基金以市一級為標準,因此工傷保險的賠付由各市自行制定標準。近年來,因無法獲得雙倍賠償,而提起訴訟的案子時有發生。為此,省高級法院頒布意見規定,“勞動者的工傷系第三人侵權行為所致,勞動者先獲得侵權損害賠償的,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補償應扣除第三人已經賠償部分。”
安徽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