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北京市:2007年調整企業、事業單位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關于北京市2007年調整企業、事業單位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
京勞社工發[2007]107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總公司,各計劃單列企業,各中央在京有關單位:
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及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號)的規定,經市政府批準,決定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及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06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職工(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工傷人員),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30元,二級傷殘220元,三級傷殘210元,四級傷殘200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調整后低于640元的,調整到640元。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1181.17元的,調整到1181.1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944.93元的,調整到944.9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708.7元的,調整到708.7元。享受護理費待遇高于和等于上述標準的,本次不作調整。
(四)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六級工傷職工,企業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50元。
(五)傷殘津貼調整后,繳納社會保險費之后實際傷殘津貼金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三、支付渠道
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事業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事業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五級、六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由企業、事業單位支付,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據有關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待遇調整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由企業、事業單位支付,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