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案例
開發區人社局這樣的邏輯很可怕
開發區人社局這樣的邏輯很可怕
一、先看幾則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由此可見,有用工事實,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保險監察部門就應當管,而且應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二、再看一則案例
李柱,
用人單位:“江蘇淮安市東旭建筑勞務公司根據工程進度將工資支付給鋼筋組,由組長支付給勞動者。”
鋼筋組組長趙海軍:“招聘李柱,試用期三個月,未報告給用人單位。”
在這樣精心安排下,用人單位即拋出這樣的一套說辭:“勞動者李柱與包工頭存在雇傭關系,與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等由包工頭負責”。這就是用人單位試圖規避《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的邏輯。
三、法律關系是否如上所述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切實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第三條:“堅決禁止無用工資格的個人、組織及“包工頭”的非法用工行為”。
不難看出,包工頭的招工行為違法。
四、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到底是誰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由此不難看出,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即本案中李柱的用人單位為江蘇淮安市東旭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五、人社局終于被“忽悠”
石家莊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監察大隊不予受理李柱的投訴,并為自己的“不作為”整理出如下一套邏輯:
即使用人單位認可勞動者在其工地務工的事實,但只要用人單位認為“不存在勞動關系”,即為“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存在爭議”,就可以“不予受理”。
六、這樣的邏輯很可怕
依此邏輯,我們可以設計一套這樣的方案:不管你是個體戶、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用人單位將所有業務包給一個ceo,然后以這個ceo個人名義招工,這樣不管是十幾個勞動者,還是十幾萬勞動者,也只是ceo的雇員,用人單位只有ceo這么一個員工,一旦勞動監察來訪,用人單位一招“這些人與我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搞定。這樣,用人單位永遠不受《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約束,將勞動監察大隊的人拒之門外。
突然想到“腦殘”這個詞,用在這里太恰當不過了。但是仔細想想,公務員的錄取比例比考取博士的比例要低多了,這些公務員說到底也屬于“精英”了。真不明白“精英”是如何被腦殘的。
七、還有更“腦殘”的
稍微有些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不作為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的法律職責,并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從表現形式看,不作為分為兩種,一種是明示的方式,即明確拒絕不履行職責,一種是默示的方式,即不予答復的。
就此事,我們以“石家莊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不作為”為由,訴到法院。石家莊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行政庭庭長卻說“這不是行政不作為,已經告訴你不予受理了,就不叫不作為”。
從上述理論,我們也設計了一套方案,確保行政機關永遠不會被判“行政不作為”。那就是:“永遠不要不予答復,只要一紙《不予受理決定書》就搞定。”
開庭了,真想自己也腦殘了,以“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識”申請法官回避。
近來,民告官的官司接的多了些,特別感覺在人民法院、人社局等部門里,“公平、正義”等變成了稀有資源。
未有判決,但已看到判決,我們已經做好上訴準備。
張士謙 閆翠榮
石家莊市工傷職業病法律援助與研究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