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
本溪市調整2011年工傷保險待遇
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了《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決定對全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
調整范圍為:2010年12月31日前退出工作崗位,保留勞動關系,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在職工傷職工;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具體調整標準為:
1.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標準。一級傷殘每月增加170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160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150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140元。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凡領取的傷殘津貼低于1330元、 1250元、1180元和1100元的分別調整到1330元、1250元、1180元和1100元。五級至六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增長水平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凡配偶每月領取的撫恤金低于680元的按680元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每月領取的撫恤金低于630元的按630元計發。
3.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凡退出工作崗位、享受護理費的工傷人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調整到每月10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到每月8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到每月730元。
已參加工傷保險,且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企業調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發放,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欠繳工傷保險費的企業,上述待遇的調整由企業審核發放,在企業費用中列支。
此次待遇調整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